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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DCB5059
商品名稱: 人權的底線:為什麼言論自由就是一切? 出版公司:本事出版 作者:艾瑞克.海因茲 類型:社會科學 EPUB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語系版本: EPUB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運行平台: EPUB電子書,沒有任何平台限制,終身使用
更新日期: 2025-09-01
光碟片數: 1片CD光碟
銷售價格: $100元
熱門標籤: 人權的底線 

人權的底線:為什麼言論自由就是一切? 出版公司:本事出版 作者:艾瑞克.海因茲 類型:社會科學 EPUB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圖片說明:

人權的底線:為什麼言論自由就是一切? 出版公司:本事出版 作者:艾瑞克.海因茲 類型:社會科學 EPUB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內容說明:


商品資料
作者:艾瑞克.海因茲 、譯者:劉名揚
出版社:本事出版
出版日期:2023-09-01
課程類型:社會科學
ISBN/ISSN:9786267074510

內容簡介
唯一能將人類福祉轉變為公民權利的,就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仍是人民權利的唯一金鑰。」──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哲學作家&哲學雞蛋糕腦闆  朱家安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蘇宏達
──不遺餘力推薦(依姓氏筆劃排列)


人權是什麼?
追求人權與追求人類福祉有何不同?
為何言論自由是人權的先決條件?

因為,若非建立在言論自由的基礎上,
人權的概念就不會有任何明確的意義;
此外,言論自由需要民主,
而且是一種高度參與的憲政民主制度。
即使在保障人類福祉表現良好的國家,
若不能保障安全且範圍廣泛的公共言論自由,
也絕不會保障人權。

人權是什麼?
當今世界上幾乎所有的重要問題──
貧窮、種族主義、性別歧視、虐童、環境污染、人口販賣、
軍備控制、醫療保健、企業權力、政治迫害──都涉及人權。
1990年,隨著冷戰的結束,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宣稱:
「人權是我們這個時代的理念,是唯一得到普遍接受的政治道德理念。」
他說得對嗎?
整個地球如今是否生活在一個單一、無所不包的正義法典之下?是否應該如此?

問題是,
人權概念能做哪些其他司法制度從未做過的事?
如果我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那就很難解釋我們為什麼要重視人權了。

為什麼需要言論自由?
因為──
唯一能將由政府管理的人類福祉轉變為以公民為對象的人權,就是言論自由。
為了建立一個人權體制,
言論自由不能僅僅被當作《世界人權宣言》條目中的一項權利。
如果人權要有任何不同於純粹管理人類福祉的意義,
那麼在安全、穩固的公共領域內的言論自由,
就是人權的存在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

《世界人權宣言》用簡單的語言陳述了基本原則。
根據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根據第7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公園裡的肥皂箱」就是言論自由的典型象徵,
儘管很少有人真會這麼做,儘管街頭抗議活動依然健在,
但如今人們的肥皂箱變成了「網上發言」,
「公園」則為社交媒體網站所取代。
然而,今日世界的言論自由似乎充滿了危險性,
也許有很多人已感受到雲端媒體的言論太自由、太氾濫了,
虛假、危言聳聽和挑釁或製造仇恨的言論似乎動搖了知情公民追求人權的信念。
這樣的言論真的可以保障人權嗎?

大家從未認真區別真正以公民為導向的人權體制,與純粹由國家壟斷的人類福祉管理體制──它們不僅是人權的變種,還是人權的對立面。
無論我們多麼頻繁、多麼自信地覆誦這些原則。
一旦我們將兩個完全矛盾的概念混淆時,
只證明我們一開始就沒把這件事想清楚,
現在,是重新思考人權的時候了!

作者簡介:

艾瑞克.海因茲(Eric Heinze)
巴黎大學碩士;哈佛法學博士;荷蘭萊頓大學博士。前傅爾布萊特計畫(Fulbright)、德國學術交流資訊中心(DAAD)及夏多布里昂(Chateaubriand)研究員。現任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的法學系和人文學係教授。他在法律哲學、司法理論、判例法以及人權領域貢獻良多,並與國際法學家委員會和聯合國日內瓦人權小組委員會合作,為非政府組織包括自由組織機構、國際特赦組織和媒體多樣性研究所等提供人權方面的諮詢。

譯者簡介:

劉名揚
台北人。美國紐約大學美術系研究所畢業。曾長年旅居美、日,現專職從事設計及英、日文翻譯工作。譯有《完全北野武》(紅色文化)、《GO》(麥田)、《電子之星:池袋西口公園4》、《秋葉原@DEEP》(木馬)、《給我搖擺,其餘免談》(時報出版)、《續巷說百物語》、《後巷說百物語》(台灣角川)、《與小澤征爾共度的午後音樂時光》(南海出版)、《圖解資本論》、《圖解心理學》(漫遊者文化)、《美國海豹特種部隊教你反恐逃生密技100招》、《美國海豹特種部隊教你災難求生密技100招》、《創意思考的祕密在聯想力》、《概念思考模式》、《非暴力抗爭》、《清醒夢療法》、《心理學的101堂課》(本事出版)等書。



章節試閱
結論

正義的概念與人類的歷史同樣古老。許多古老的制度當然敦促政府謹慎對待人民,而人權就是性質近似的又一種制度。近年來,專家們迫不及待地強調舊的信仰體系與人權之間的重疊。然而,無論這些重疊有多明確,一些重要的問題卻很少受到關注。人權能做哪些其他制度不做的事?許多信仰體系都提供人類福祉,但這些利益成為人權的目標又意味著什麼?

人權的一個基本要素是它們蘊含的平等主義。在人類史上的大部分時間裡,社會都是依階層建構的,即使它們的信仰體系有時也蘊含平等主義的理想。對人權需要多少平等的看法或有分歧,但至少所有公民都必須享有足夠的平等,才有辦法追求自己的權利。可以肯定的是,儘管古代司法體系通常以階層性的群體為前提,但它們當然可以為了與人權兼容做改變。古老的制度總會為適應新環境而做調整,在當今世上大部分地區,對平等主義的渴望比過去更強烈。然而,我們不能低估人權對其他制度的要求,因為人權的先決條件是安全、穩固的言論自由領域,包括公開、坦誠、有時甚至粗暴地批評政府及官員的可能性。

與平等主義密切相關的是人權的個人主義。數千年來,人類一直受制於以血緣、氏族、階級、種姓、宗教等從屬關係構成的群體。然而,在西方哲學中,一個重要的變化始於十七世紀。湯瑪斯‧霍布斯提出了一個全面性的政治藍圖,其中的個體不受任何親屬團體、宗族、階級等權威實體的約束──僅從屬於君主。對霍布斯而言,人天生就擁有完整的自然權利,但隨後自願將這些權利交給君主,以換取社會和平的承諾。這種所有個體原本擁有完整的自然權利,卻在後來自願放棄的概念,無疑是思想朝現代人權概念邁進的一個怪異開端,但霍布斯這種觀點,是政治哲學首度將個人權利持有者置於政治的基礎之上。

另一位十七世紀的傑出人物勒內.笛卡兒進一步定義了個人的人權,儘管他並不算是個政治哲學家。笛卡兒假設人類能夠獨立於教會、國家等權威進行思考。當然,自19世紀以來,笛卡兒的個人主義就遭受到猛烈的批評。從黑格爾到海德格都否定社會是自給自足、孤立的、原子化的個體匯集而成的。儘管如此,人權依然存在,但我們必須謹記從更廣泛的歷史及人類學角度來看,他們的個人主義與平等主義的假說是多麼有破壞性。儘管近年有些作家將人權建立在更穩固的人際關係與社區模式中,但在沒有其他人對這些選擇保留任何否決權的情況下,這些模式並不能擴大到抹殺保護我們行使人權的個人主義。

「正義」、「公平」與其他類似字彙的概念開放性太強,無法產生明確的解釋,往往能被詮釋成相互矛盾的意涵,「權利」的概念也是如此。一些十八世紀的權利憲章到如今基本上依然適用,但這並不意味著在漫長的歲月裡對它們的解讀一直是相同的。在十九世紀,採用這類憲章的社會對它們做了將人種、性別、殖民地等歧視和化的解釋。馬克思完全否定人權,堅信它不過是以普世價值為幌子鞏固精英利益的手段。相較之下,伊麗莎白.凱迪.斯坦頓、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蘇珊.B.安東尼等人則堅持在既有的框架中重新解釋權利,證明除非它們能被理解並將少數族裔及婦女也納入其中,否則缺乏意義。

到了二十世紀,韋斯利.霍菲爾德及漢斯.凱爾森等人為權利界定出一種具體的法律性概念,主張法律權利必然與法律義務相關。我把這種關係稱為責任原則,後來的作者又更進一步地勾勒出人權義務與國家義務相關的結論。事實上,權利的概念過於模糊的問題從來不是國際體系出現時的最大障礙,主要的絆腳石是主權主義。只要國際法體系存在,大家就會把政府對待公民的方式視為內政問題。人權的國際化必須小心翼翼地推展。

實施國際人權法及制定這類義務的主要手段是簽署條約,唯有同意條約內容的簽署國才會受到約束。當然,許多國家是為了公關目的才簽約,而不是真的為了保障權利。然而某些主要條約已獲得廣泛認可,人權已逐漸轉成國際關注的焦點。條約法持續在要求國家未簽約,也必須承擔義務的習慣法的加持下進一步被鞏固。複雜的國際人權法體系受到無數監督機構的監督,由於許多機構的監督方式大同小異,對體制造成了可觀的冗餘。然而,它們對權利意識在全球的普及也不無貢獻。在一個通常礙於成本考量,追求權利的其他手段可能受到限制的世界中,大眾意識往往是人權工作最有力的渠道。

《世界人權宣言》已經涵蓋了各式各樣可能隨著當前國際體系的成熟而擴張的權利。然而這種擴張也為這場運動的普世願景帶來了問題。儘管國際人權的清單很長,但官方政策仍堅持「不可分割性」,或至少是「不從屬性」,也就是沒有一項權利應該被視為比其他任何權利更重要。如果所有權利都不需成本,這原則就不會造成任何問題,但情況正好相反。理應沒有成本的「消極」權利與成本高昂的「積極」權利的區分方式已被證明過於簡單。較準確的觀點是若要有效實施,所有權利都得付出相當高的成本。

然而,鑑於所有國家都在財政約束下運作,不從屬性在財政上變得不可能。事實上,相反的政策變成了強制性的:由於不從屬性的神話繼續受到吹捧,我們發現到處都在實踐、只是全都沒有正式承認一種權衡取捨。一旦我們身處一個需要權衡取捨的世界裡,國家就較容易以顧及其他權利為由將忽視某些權利合理化。監督機構當然會注意到這種忽視,但一旦假定該國資源有限(必須如此),他們也就無能為力。在實踐中,一個國家往往可以宣稱將資源從人道監督轉移到農業發展上,或從監獄維安轉移到興建住居上是正當的。

言論自由也能與其他人類福祉做權衡取捨時,意味著這種制度已經變得與人類福祉管理制度無法區分。儘管「人權」這個詞幾乎無所不在,但現行制度永遠不可能成為、也從未被視為國際人權制度。我這質疑不是常聽到的那種務實的質疑──問題不是出在缺乏政治意願或資源不足,儘管這些肯定也是問題。這問題毋寧是概念性的。如果人權要維持獨特的意涵,如果不想讓它們淪為人類福祉的管理制度,使權利的概念變得冗餘,那麼我們必須更精確地定義人權的必要成分。因此,我對當前的國際體系是否是目前的情況下最好的體系不持任何立場。他們很可能是。我唯一的在意的只是,它們並不是人權體系。責任原則是不可或缺的,但還需要更多。

根據定義,權利意味著提出申索的可能性。它所預設的言論自由至少得與申索所要求的一樣多。然而,鑑於人權所涵蓋的利益範圍甚廣,而且人權並不總是透過正式的司法渠道追求,因此言論的範圍必須夠寬廣。對那些不論對錯地堅信自己的權利遭到侵犯或忽視的人來說,在安全穩固的公共領域內的言論自由就是他們的終極訴求。只有在公共對話的領域裡,由國家所管理的人類福祉才能成為由公民導向的人權的目標。儘管歷史上不乏各類包容相對寬廣的言論自由的政權,但這往往意味著今天的言論自由可能會在明天被撤銷甚至受罰。唯有在憲政民主中,言論自由才會是公民權固有的一部分。

公共表達的範圍可能難以界定,但一些基本要素是無可爭議的。例如,並不是在公共場所發表的所有言論都算公共對話。直接針對可識別個人的侮辱長年來一直被視為「挑釁性言論」,在任何嚴肅的意義上都不能被視為向一般大眾發表的一般性想法,也可以合法地加以禁止。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言論必須溫和。向一般大眾發表的一般性演講必須能包容對政府、公職人員及政策的敵意。穩固的公共領域當然與某些內容的言論限制兼容,例如禁止詐騙廣告、在法庭上作偽證或破壞財物。然而,公共對話領域的先決條件是,政府不得僅憑自己的觀點對思想進行審查,也不得將選擇性的觀點箝制粉飾成選擇性的內容限制,並籠統地冠上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罪名。

當然,有些問題仍然存在,特別是在如何處理極端言論方面存在分歧,表現最佳的人權體制通常會在某種程度上禁止這些言論。然而,這爭論雖然激烈,但絕不會削弱唯有在公民享有安全、穩固的公共對話領域時,人類福祉才能成為人權的目標的中心論點。該領域究竟是絕對主義觀點還是近乎絕對主義觀點仍將是個無解的難題,但絕不能讓我們忽視表現最佳的人權國家,即使是近乎絕對主義的國家,也是對異議及抗議的容忍度堪稱史上前所未有的國家。

人權體系唯有在這種民主文化中才能成形。更多蹣跚的民主國家,例如美國、印度或巴西,都曾犯下大規模、系統性的侵犯人權行為,但只要能在公共領域公開討論這些侵權行為,將這些侵權行為認定為侵犯人權行為就有道理。相對的,將人權標準套用在對公共領域進行全面性壓制、甚至沒有打算保障人權的國家上,就是在摧毀人權概念,而大家從未認真區別真正以公民為導向的人權體制、與純粹由國家壟斷的人類福祉管理體制——它們不僅是人權的變種,還是人權的對立面。當我們將兩個完全矛盾的概念混淆時,只證明我們一開始就沒把這件事想清楚,無論我們多麼頻繁、多麼自信地覆誦這些原則。現在是重新思考人權的時候了。國際組織已經建造了一座壯麗的人類福祉大教堂,現在是將一些關於人權的論點釘在它門上的時候了。

作者序
介紹/人權概念的源起
《世界人權宣言》用簡單的語言陳述了基本原則。例如,根據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根據第7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可以確定的是,越是深入吟味這兩則看似簡單的條文,它們就顯得越複雜。當工作者如此貧窮、工資如此之低、最終仍對不講道德的雇主心存感激時,是否還算奴役?如果富人負擔得起更好的法律服務、如果男性在法庭上的證詞比女性的更受重視,那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否真的算數?

對某些人而言,這類問題暴露了人權概念的嚴重缺陷。他們認為,人權是以開放性語言定義的,大家要怎麼解釋它都可以。當然,《世界人權宣言》中列出的權利涵蓋了人類生活的廣泛領域。要陳述得如此簡潔,就無可避免地得依賴通俗語言。《世界人權宣言》談到了所有人的「固有尊嚴」、「人類的良心」或「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利益」,但這些概念有什麼明顯的含義?不同的文化對它們會不會有極為不同的看法?不久前,美國的法院還在保護奴隸主蓄奴的權利,但如今人權法已經禁止蓄奴。「權利」的概念本身並沒有讓一種詮釋顯得不言自明,另一種詮釋顯得不可思議。難道權利的延展性、以相互衝突的方式解釋概括性詞彙的可能性,會排除人權具有任何可靠定義的可能性?

當然不會。《世界人權宣言》對權利的定義,和我們在許多司法制度中看到的規範一樣柔軟。歷史上的司法制度都建立在能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讀的一般詞彙建構而成的價值觀上,例如「公平」、「合理」、 「尊重」、 「尊嚴」、 「榮譽」、 「體面」、 「實用」, 「審慎」、 「福利」、 「需求」、 「進步」、 「理性」、 「公共利益」、 「集體利益」或「正義」。這裡有一些簡單的例子。我們讀到一位弟子問孔子應如何事君」。孔子回答:「勿欺也;而犯之(不要欺騙他,唯有如此你才能進諫忠言)。」但如果這位君主很專橫,並且會根據臣子所提供的信息採取殘酷的行動要怎麼辦?或是基督教聖經中一則著名的教誨說:「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但默許不是導致政權殺戮及迫害數百萬人的元兇嗎?

人權的問題不在於定義含糊。如同那些古老的傳統,人權也有擁有專屬的詮釋工具。如果人權會因開放性的詮釋而失效,那麼其他所有司法體系都會與它一起失效。《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者知道自己的簡短條文無法解決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複雜爭議。他們僅將它視為第一步,「一個舉世共通的目標準則」。但是,那些古老的傳統──儒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究竟出了什麼問題?事實上,在歐洲啟蒙運動之後,出現了形形色色承諾更能實現正義的「主義」:自由主義、資本主義、功利主義、社會主義、自由意志主義。那麼,人權有哪裡不一樣?

什麼是人權?

在某些國家,例如美國,大家並不常使用「人權」這個詞,但歷史上沒有任何國民在成長過程中被灌輸的人權意識比美國人的更強。美國一些最令人擔憂的衝突都是為了人權而爆發的,包括關於種族平等、宗教自由、性別歧視、死刑、墮胎、同性婚姻、警察暴行及槍支管制的對決。很少有美國人能背誦1791年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但大眾意識往往比條列的法規更有效。在其他國家也是如此,人們可能不常使用「人權」這個詞,但這種思想已經遍及全球。1989年,全世界都目睹了中國的天安門廣場抗議活動,隨後是德國的柏林牆倒塌,然後是羅馬尼亞的蒂米什瓦拉(Timi?oara)起義。南非種族隔離政策的廢除、阿拉伯之春、遍及全球的占領運動、黑人的命也是命、香港的雨傘革命、延燒全球的Me Too運動,以及從智利到緬甸的街頭抗議,在某種意義上都屬於人權運動。

當今世上幾乎所有的重要問題──貧窮、種族主義、性別歧視、虐童、環境污染、人口販賣、軍備控制、醫療保健、企業權力、政治迫害──都涉及人權。1990年,隨著冷戰的結束,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宣稱人權是「我們這個時代的理念,是唯一得到普遍接受的政治道德理念。」他說得對嗎?整個地球如今是否生活在一個單一、無所不包的正義法典之下?是否應該如此?

言論自由
在本書中,我將證明當代國際人權體系已經失敗。我將透過探討我剛剛提出、而許多專家認為早已解決的問題來印證這個論點。我將從零開始問:什麼是人權?我當然不是第一個譴責當前國際建制的人。有些專家很久以前就將它們貶為腐敗且效率低落。其他人將它們視為西方宰制的工具:富裕的資本主義國家譴責其他國家,藉此閃避為自己的暴行負責。即使是那些支持現行建制的人也承認,他們通常做不了多少好事,因為長年資金不足,而且最暴虐的國家往往不願意配合。

這些論點都引起了極大的關注,但它們不會成為我的直接焦點。事實上,我認為那些專家根本沒有真正談論過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簽署數十年後,我們見證了無數的人權相關文件以及由聯合國與其他監督機構所組成的錯綜複雜網絡,但就整體而言,國際制度在意義上並不能被稱為人權體制。我也很願意至少能如「字面上」所說的,稱他們為人類福祉制度或人性憐憫制度,如果目前的建制能精準地被稱為人類管理制度更好。我在本書中就將如此描述它們。他們的唯一功能就是如同牧羊人看顧羊群般監控各種物品的配送,讓任何權利概念變得多餘,或者更確切地說,變成僅剩下修辭上的意義。

當前的國際制度肯定會引用《世界人權宣言》等文件來確保人類福祉(human goods),例如公平審判或法律下的平等保護,但我必須解釋國家管理人類福祉的體制與可供公民追求人權的制度之間有很大的差異。沒錯,埃爾納扎羅夫、科祖林與Q確實得到一些幫助(雖然對埃爾納扎羅夫而言,這些幫助在他死後才出現),但非來自任何可以被稱為國際人權建制的組織。事實上,大家都知道當前的國際制度都被冷漠地視為基督教或儒教、佛教或伊斯蘭教、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的服膺者。畢竟縱觀歷史,司法制度一直在承擔著對抗諸如任意殺戮、酷刑、糧食匱乏等問題的惡。然而,如果我們當前的人權概念就只能做到這些,那麼它們還能做到哪些其他制度無法做到的事?當然,人權與其他司法模式之間有許多重疊,但我的問題並不是人權能做哪些其他制度也能做的事,而是:人權概念能做哪些其他司法制度從未做過的事?如果我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那就很難解釋我們為什麼要重視人權了。

那麼,我的問題是:人權作為一種司法制度有什麼特別之處?我的回答是,唯一能將由政府管理的人類福祉轉變為以公民為對象的人權,就是言論自由。為了建立一個人權體制,言論自由不能僅僅被當作《世界人權宣言》條目中的一項權利。如果人權要有任何不同於純粹管理人類福祉的意義,那麼在安全、穩固的公共領域內的言論自由,就是人權的存在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

這個想法──言論自由為人權奠定了重要基礎──其實並不新。一些專家會說它理所當然且微不足道,其他人則會說它顯然是錯誤的。一個典型的回答是:「要追求自己的權利,我們當然需要言論自由,但我們也需要食物、水、醫療保健、公平審判及其他許多東西。要是連肚子都填不飽,我們就很難為自己的權利而戰。」也有些人會爭辯,如果沒有所有或大部分的其他權利,《世界人權宣言》中所明定的所有或大部分權利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因此不能說有任何一項權利建立了其他所有權利。他們承認言論自由與其他利益一樣重要,但拒絕任何認為它更重要的看法。不過我的觀點並不是在說言論自由比生命、免受酷刑、公平審判、食物及飲水的保障等其他利益更重要。如果我在森林裡獨居,食物及飲水就遠比言論自由重要。我的目的並不是比較各種人類福祉孰輕孰重,而只是想問人權這個保障人類福祉的手段有什麼獨特之處──是什麼將人類福祉轉變成人權?
許多司法制度──基督教與儒家的、佛教與伊斯蘭的、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都承認人需要食物、水、最低限度的體面待遇以及其他類似的生活所需。同理,每一種理想的司法模式都以某種程度的溝通為前提:必須將基本的行為規範傳達給社會的所有成員,統治者必須以某種方式了解人們的需求與不滿。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所有司法制度都以某種方式與溝通有關。但我必須說明,若不是建立在言論自由的基礎上,人權的概念就不會有任何明確的意義──此外,這需要民主,而且是一種高度參與的民主。同樣,有些人會認為這些觀察都不是新的,但當前的國際體制肯定沒有反映出它們,並且會極力削弱它們。

公共領域內的言論自由是唯一能使人權有別於其他司法模式的因素。因此,今天可以根據人權相關標準進行有意義評價的國家非常少。大多數國家充其量只是管理利益的政權,而且可悲的是,這正是當代國際「人權」制度所採用的模式。想像一下有人聲稱:「X國在言論自由上或許表現不佳,但在減少酷刑及個人隱私的侵犯表現良好,在醫療與居住水平方面也有所提升。」這種話在聯合國走廊每天都能聽到。

然而,這顯示大家完全不知道什麼是人權,或者公民導向的人權與管理人類福祉的政權之間有什麼區別。數十年來發表的數百萬頁的演講、官方報告與學術研究,即使將「人權」一詞替換成「人類福祉」,含義也不會改變分毫,可見得當今國際上廣為使用的「人權」一詞缺乏實質意涵。然而,大多數人是想追求人權,還是僅想享受最基本的福祉,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沒錯,近年的抗議者經常提出人權上的要求,但實際上他們的許多同胞卻從未響應。誠然,大多數人會對自己並不隸屬的社會群體所受的委屈表示同情,就連自己也遭受不公待遇的群體也是如此。但一些公民非但沒有同情,反而可能對其他群體的主張感到惱火。那麼,我不該問人權是否為當今或未來的所有社會提供了最好的政治模式,只想問如果我們要求人權,必須發生哪些事。要探討這個問題,我必須先回顧一些歷史背景。雖然我認為目前的國際體制完全不關照人權,但我將繼續使用「人權」一詞,純粹因為大家一直在用它。而我將在第 5 章和第 6 章闡述我的替代方案。

一些懷疑論者仍會蹙眉:「瞧瞧美國,言論自由的偉大堡壘。它不僅遠非模範民主,還在國內外持續侵犯人權。」出於這點以及其他原因,我將數度討論開創了當代個人權利思想、但往往較擅長說教而不是實踐的美國。然而,這種反對意見抓錯了重點。我的論點是,言論自由為人權打下了必要的基礎,只是這基礎並不充分。我們當然不會在言論相對自由的地方找到對人權的尊重。但我們確實發現了相反的情況:在極少數堪稱擁有貨真價實且穩固的人權體制的國家中,總能看到安全、牢固的言論自由空間在茁壯的民主制度下蓬勃發展。誠然,言論自由如今似乎充滿危險。有些人在推特筆戰後療傷時,可能會感覺世界上的言論自由過度氾濫。更多的言論自由真的可以保障人權嗎?不實的、危險的、仇恨性的及挑釁性的言論似乎對有見識、有能力的公民追求人權的理念造成了威脅,因此言論自由的限度也是我將討論的問題。


目錄
CHAPTER1. 介紹:人權概念的源起
新舊概念的衝突
什麼是人權?
言論自由

CHAPTER 2. 什麼是「人權」所指的「人」?
公民差異主義與公民平等主義
傳統哲思的歧義性與適應性
形式主義與現實主義

CHAPTER 3. 個人主義的發明
個人主義與專制主義
個人主義與自治
啟蒙運動及其後果
權利被顛覆

CHAPTER 4. 走向全球
法律上的義務原則
條約:從期望到法律
習慣法與權利意識
各種權利的成本
對各種權利的權衡取捨

CHAPTER 5. 最高人權
權利等同索求?
論述原則
從言論自由到民主
民主的困境
各國的民主指數
與民主競爭的管理主義

CHAPTER 6. 所有意見都算數?
言論的內容與觀點
挑釁性言論
公共論壇
極端言論

CHAPTER 7. 結論
附錄
致謝
附註
參考文獻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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