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吉or not to吉」與「To吉 or to be吉」的兩股法意識,正在我們這個社會流竄,訴訟的日常生活化,也勢不可當。尤其在網際網路橫掃全球的如今,Po文賈禍,稀鬆平常。而虛擬世界「匿名性」的錯覺,又總是鼓勵網友敢言、大言、妄言,卻不知道IP一旦落入人手,立馬您得威龍闖天關。而且在網路氣壯山河慣了,回到現實生活,方知惡習難戒,因此麻煩、糾紛也就如附骨之蛆,常相左右了。只不過,到了這時候我們才發現,現代人膽氣雖壯,其實法律常識「並沒有」比較進步。雖說萬事問臉書,卜卦用孤狗,唯有訴訟,問之無益有害。 這個時候您才知道,律師(以及律師的意見),對於權利保護有多麼重要。不同於「在朝法曹」(法官和檢察官)的公務員身分,律師號稱「在野法曹」,是所有法律專業人士裡面,以當事人──也就是您──利益為第一優先、始終站在當事人角度(而非國家威信或者衙門面子)思考的唯一職種。而且台灣的律師,公益性很強,所以也不是美國那種一味鼓勵興訟、把訴訟當成健保使用的「鬥師」。真正高明的律師都知道,法律的重點並不在言人人殊的實踐「正義」,而在於解決糾紛。這種高明的律師,也都如同高明的軍事將領,知道訴訟與戰爭,都是最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