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在糾紛裡尋找法律身影,經歷到法律概念與論證的不平等 法意識研究起源於法人類學的糾紛過程(disputing process),研究糾紛過程中雙方的感受、表達與實踐,尤其是糾紛的解決方式。一篇發表於一九八O年的著名文章帶來了突破性的發展,標題為〈糾紛的興起與轉變:命名、歸罪、主張??〉(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文中費爾斯坦爾(Williams L. F. Felstiner)等人將糾紛發展描繪為一種「線性」的主觀認知轉變歷程,從「命名」傷害或不利益,到探問原因而「歸罪」其他人,最後尋求第三人協助而有所「主張」,指出同一個事件,在不同階段會有不同解釋。例如,一個沒有抽菸史的人咳嗽了大半年,被檢查出得了肺癌,一開始唉聲嘆氣情緒低落,此時尚未進入「命名」階段;但後來聽說鄰居多人也有類似症狀,還有人得了肺癌,抬頭看到黑煙,於是便將大家的病症「歸罪」於隔壁工廠;經過眾人努力蒐集資料,一致覺得工廠老闆違法排放,應該要對大家的健康受損負起賠償責任,所以向工廠老闆「主張」或到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敘事主角對於自己病症的解釋經歷了一段認知轉變的過程,從自認倒楣得病,到老闆黑心,最後請求法院給予公正的審判。這種糾紛過程的發展不必然順暢,陳昭如與張晉芬發現人們主觀認知的差異,她們以量化數據的方法研究勞動待遇,研究成果顯示,客觀的不公平不一定會反映在勞動者的法意識,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例如性別因素。 進入法院之後,糾紛從「問題」轉變為「案件」,民眾經常會感到自己失去對事件解釋的控制權。法人類學家梅里(Sally Engle Merry)在一九九O年出版了經典論著《訴訟的話語:美國社會底層的法律意識》(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 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Class Americans),這本書採取人類學田野調查的方式,研究了美國麻州初審法院的案例,包括鄰居地界糾紛、父母子女管教衝突、夫妻暴力或協議破裂等。梅里的研究指出,初級法院與民眾存在著話語邏輯的落差:民眾帶著想望走進法院時,大致運用了權利與證據的法律話語,但是法院書記官就像刁難人的守門員,經常將之界定為非法律案件,轉而應用道德話語或治療話語,勸告雙方互相讓步。這個研究的核心是「權力」的概念——生活中的困擾進到法院之後,法律的權力凌駕了當事者的權利——法院人員以其權力重新改寫了糾紛的意義與相關人的責任倫理。 從法律語言的角度可以進一步解釋人們失去詮釋權力的過程,而由於法律人的邏輯與論證模式不同於一般民眾,法律的權力改寫有時會產生不正義的結果。王曉丹研究法律論證的不平等,以關鍵詞搜尋特定時間內家暴離婚的判決,發現法律論證假設當事者為獨立於他人、不受他人影響的個體,且法律論證採取「線性」的時間與因果推論,有別於受暴婦女「循環式」與「關係式」的思維邏輯,這最終造成了法律無法涵蓋受暴婦女以家庭為中心、考量小孩與整體家庭狀況的訴求,因而產生性別不平等的結果。再舉一例,吳豪人著眼於法律概念的不平等,指出國家法立基於西方現代市民法的世界觀,本身預設了人與土地及人與環境的「個人所有」概念,這與原住民族歷史和習慣的「集體總有」概念相違背,而法律的強制性作為殖民主義的一環,對於原住民族的文化與發展造成巨大的不正義。上述研究都顯示出,司法或法律背後的法律意識不只與人民的法意識有差距,真正的關鍵在於,二者的論證邏輯與概念內涵之差異造成對弱勢群體的不正義,深刻影響了法律權力的合法正當性。 雖然因為種種歷史及文化的條件環境,形成了法律論證與概念的不平等,但是整體而言,法律的合法正當性還是未受到嚴厲質疑,這牽涉到人們看待法律的信念結構。若要進一步探究此種法律合法正當性的信念結構,則必須進入人們的主觀世界,討論人們如何想像、感受與體驗法律。因此,法律與社會研究必須深究,法律實踐文化中人們主觀意識的呈現與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