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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DCB5944
商品名稱: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出版公司:典藏藝術家庭 作者:賴文智 類型:社會科學-法律 PDF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語系版本: PDF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運行平台: PDF電子書,沒有任何平台限制,終身使用
更新日期: 2025-09-01
光碟片數: 1片CD光碟
銷售價格: $100元
熱門標籤: 當文創遇上法律  讀懂經紀合約書  典藏藝術家庭  賴文智  法律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出版公司:典藏藝術家庭 作者:賴文智 類型:社會科學-法律 PDF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圖片說明: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出版公司:典藏藝術家庭 作者:賴文智 類型:社會科學-法律 PDF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內容說明:


商品資料
作者:賴文智
出版社:典藏藝術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22-11-04
課程類型:社會科學>法律
ISBN/ISSN:9786267031469

內容簡介
光良(知名唱作歌手、音樂製作人)
江清松(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長)
李彥甫(聯合數位文創、有你共創數位公司董事長)
謝銘洋(臺大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盛讚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專業律師團隊 × 藝術傳媒第一品牌
想要進軍演藝圈、文創產業、成為明日之星,
經紀合約絕對是將「專業素人」
引進商業領域發光發熱的關鍵。
善用本書,從基礎概念、法律入手,
理解經紀領域專業的重要性,
演藝事業更加分!

■各界好評(以下推薦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江清松(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長)∣賴文智律師具有精湛的法律素養,長期關注台灣文創產業發展的法制實務,著述豐富。本次的新書,針對文創業者進入商業交易時最感頭痛的經紀合約問題,以「議題式」設計,透過生動的筆觸,說詳解細,讓讀者易讀易懂,具有高度的實用價值,特為推薦。

李彥甫(聯合數位文創、有你共創數位公司董事長)∣本書由淺入深,除了法條與案例,其實更加入許多前瞻的章節。我個人特別關注未來趨勢,所以其中談到:全經紀合約、IP授權交易、NFT、社群媒體等內容,都是過往市面此類書籍不會碰觸的未來領域,非常值得已是或將是從業人士的讀者,用力地參考。

謝銘洋(臺大法律學院兼任教授、現任司法院大法官)∣本書除了分析經紀合約與僱傭關係的差異,並介紹經紀合約的類型,更重要的是非常詳細地闡述演藝與藝術經紀合約常見的約款,進而深入檢視其中最容易發生糾紛的約款,同時也對於應如何進行合約的談判提出積極建議,深入淺出,相當值得演藝人員、藝術家以及經紀人詳為閱讀!

作者簡介:

賴文智 律師(Wenchi Lai)
【現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
‧台灣商標協會常務理事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7年)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00年)

【著作】
《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
《線上遊戲開發與經營之著作權問題》
《網路事業經營必讀》
《數位著作權法》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
《智慧財產權契約》
《個人資料保護法Q&A》
《營業秘密法二十講》
《從NDA到營業秘密管理》



章節試閱
Chapter 1 「經紀」是什麼?
一、經紀到底是什麼?
  「經紀」其實是很有歷史的用語,《儒林外史.第二三回》:「家裡做個小生意,是戲子行頭經紀。」一般也有稱牙行、牙人、行紀。我們常說的「三姑六婆」中的「牙婆」,其實也是從事類似的工作,只不過因為古代「牙婆」通常都是「居間」買賣女子,甚至為促成交易而有誘騙女子的行為,也使三姑六婆這個本來只是描述幾種女子常見職業的用語有了負面的意義。以現代的用語來說,「經紀」可以延伸到經營管理、居間仲介、代理等有收取「佣金」的服務類型。《民法》用語中最接近的應該是「行紀」,第576條規定:「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在不動產、保險的領域,法律也使用「不動產經紀人」、「保險經紀人」。

  如果從《民法》行紀契約的規定來觀察,「經紀」(行紀)有幾個特點:
1.經紀是一種委任關係
  《民法》第577條規定,「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委任在法律上有二個很重要值得注意的地方,一個是委任人與受任人之間是有「信任關係」存在的,因為,如果受任人不是為了委任人的利益(《民法》是寫成「為委託人之計算」),而是有收賄或其他不正當的行為損害委任人的利益,可能會涉及《刑法》的「背信罪」;另一個則是原則上,委任契約當事人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只不過若是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549條)。《民法》這樣的規定跟許多人認為,簽署「經紀合約」就好像簽了「賣身契」的理解,顯然不同。司法實務上也有許多藝人提前終止經紀合約被法院認定是有效的案例。當然,這並不代表藝人可以任意終止經紀合約,如果提前終止造成經紀公司產生損害,還是需要負賠償責任的。市場上還有不少冠以經紀合約之名,但其實可能是僱傭或其他勞務提供的合約,不少直播主與平台簽署的經紀合約,因為對於直播主從事直播的規範相當嚴格,若是因為爭訟進到法院,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勞務提供的合約,而不是具有委任性質的經紀合約。

2.經紀人為委託人所簽署的合約「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經紀」相對於一般的「委任」關係,最重要的不同在於經紀人通常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為委託人進行簽約,一般委任的情形則是以「受任人」或「代理人」的名義「代替本人為簽署」,對外合約的當事人還是「委任人」本人,而不是受任人或代理人,而仲介(broker)則只是居中牽線促成交易而收取交易佣金,本身也不是交易的當事人。所以,可以說「經紀」與其他委任類型的契約最重要的差異,是經紀人對於自己所簽署的各種演出、創作、銷售或授權的合約,是由經紀人直接對交易相對人負契約上的責任。亦即,經紀人對外所簽署的交易、合作的合約,原則上會由經紀人取得相關報酬,也由經紀人負相關的履約責任。藝人、創作者透過經紀合約對外取得的報酬,都是直接由經紀人收取,再依經紀合約「內部關係」拆分給藝人、創作者,而當藝人、創作者有違約時,經紀人甚至會比藝人還要緊張,因為對外負賠償責任的人是簽約的經紀人。
  以韓國男星金志洙校園霸凌事件為例,金志洙被網友指控其涉及言語辱罵、施暴及性暴力,2021年3月金志洙透過IG認錯道歉後,被其主演的電視劇《月升之江》製作單位換角,《月升之江》製作公司向他的經紀公司索賠約新台幣7,500萬元的損害賠償,經紀公司也正式終止經紀合約。雖然經紀公司事後可以向金志洙求償,但因為簽署表演合約的「主體」是經紀公司,必須由經紀公司面對製作單位的求償,並不因為經紀公司終止與藝人間的經紀合約就可以免除責任。

※重點摘要:經紀合約性質上是藝術家或演藝人員「委託」經紀人就其作品、藝術或演藝生涯從事經營管理的契約關係。但實務上在簽署經紀合約時,可能會有許多「變形」,會因為個案的事實、條款文字約定的不同等有不同的認定。筆者認為和《民法》上的「行紀契約」最接近,也有認為直接適用委任契約、類推適用行紀契約、兼具承攬與委任性質的不同看法,但本質差異不大。最大的共識應該是藝術家或演藝人員是可以隨時終止經紀合約,並不像一般人想像只要一簽經紀合約就會被綁死的狀況。或許隨著演藝或藝術等經紀的專業在社會上愈來愈重要,未來亦可能會直接透過立法明確規範。

二、簽了經紀合約會變成經紀公司的員工嗎?
  相信很多讀者都有聽過天王周杰倫出道的勵志經歷,1997年周杰倫因擔任高中同學參加選秀節目《超級新人王》鋼琴伴奏而獲主持人吳宗憲賞識,但簽入吳宗憲的公司主要都是擔任各種助理的工作,甚至吳宗憲因為許多周杰倫的音樂作品遭到退稿,很心疼他的努力,還以各種方式勸他專職擔任自己的助理。沒想到為了勸退而開出開玩笑的條件,要求他若是短時間內寫出50首歌,便從其中挑10首幫他出專輯,周杰倫竟然日以繼夜地創作,在一星期中寫出50首歌,這份毅力與堅持,成功地將老闆的玩笑,轉化成2000年11月發行首張個人專輯《Jay》的契機,而步上亞洲流行音樂新天王之路。然而,有趣的是,周杰倫當時與阿爾發音樂公司簽署的是「經紀合約」,還是「僱傭契約(勞動契約)」?周杰倫是阿爾發音樂公司的員工嗎?

1.僱傭契約和經紀合約有什麼不同?
  如果從《民法》的定義來觀察,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第576條則規定,「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法條的文字可能比較難理解,如果從對演藝人員或創作者最有感的「收入」面來看,若是簽署僱傭契約,就是在約定的期限(或不定期限)為僱主提供勞務,僱主指示員工做什麼,員工就做什麼,但只要員工有按時來上班提供勞務,僱主就必須給付薪資(報酬);但如果是簽署經紀合約,則是有業主委託創作、表演、作品售出,才能透過經紀公司拆分到收入。因此,也常聽到許多藝人簽了經紀合約之後,因為沒有適合的演出機會,很長一段期間都沒有收入。
  如果從當事人間「法律上」的地位來看,「經紀合約」性質上應該是藝人、創作者委託經紀公司幫自己處理各種演出或創作的安排或相關授權交易,藝人、創作者固然應該尊重經紀公司的安排,但這主要來自於雙方具有共同的利益,並非因為經紀公司對藝人或創作者有指揮、監督的權力。法律上的主導者應該在於藝人或創作者一方(因為是委託的一方);但如果是「僱傭契約」的話,基本上就是「你出錢,我出力」,只要我有出力,你就必須給錢,因此,你叫我出力做什麼,我就做什麼,反正做的成與不成,都是由僱主承擔風險,因此,僱主對員工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力,法律上還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另外,如前述說明,經紀合約的特性是藝人或創作者具有相當的獨立地位,甚至可以在不滿意經紀公司安排時終止經紀合約,市場上有些「經紀合約」像是披著羊皮的狼,可能只是將經紀合約作為勞務提供或承攬合約的「包裝」而已。先前即曾有網路直播主與直播平台簽署經紀合約的爭議,法院認定因為經紀合約中對於直播主每周必須提供30小時的直播,還有許多對直播主管理的嚴格規範,並非經紀合約,而是勞務提供的合約,適用的規定也不同。

2.想成為周杰倫,不能簽完全的僱傭契約
  目前台灣並沒有法律特別限制經紀公司不得聘僱其旗下的藝人或創作者,當然還是有這種可能性。但如果是經紀公司僱用藝人或創作者的情形,很明顯只會考量經紀公司的利益,而不會優先考量藝人或創作者的利益,就與我們在討論的經紀合約有非常大的偏差,完全是不對等的關係,藝人或創作者如果並不是想要透過穩定的受雇關係獲取勞動報酬,而是希望有自己的演藝事業,當然就不適合簽署具有勞動契約性質的契約。
  以一般藝術家或演藝人員最在意的著作權來觀察,如果是屬於「僱傭契約」的情形,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產出的著作,就是屬於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也就是說,原則上,若僱傭契約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至少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如果是「經紀合約」的情形,並不適用前述《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經紀公司不能直接與藝術家或演藝人員約定其在經紀期間的創作,著作權直接歸屬於經紀公司,只能透過合約安排事後的「轉讓」或「授權」,至少是必須要「談」的事項,相對比較有保障。試想,如果周杰倫純粹是受雇成為阿爾發公司的全職員工,光是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阿爾發公司而非周杰倫個人,周杰倫還會有這麼強的創作動機嗎?因此,如果簽進去經紀公司的目的是想成為周杰倫的話,記住,千萬不能與經紀公司簽署全職的僱傭契約。


推薦序
推薦序:〈文創產業江湖暢行,經紀合約寶典加持〉/李彥甫(聯合數位文創、有你共創數位公司董事長)

  文創產業的核心,不外乎內容與人,內容也是來自人,所以歸根結柢,還是「人」。

  電影名言:「有人,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恩怨。」在現代社會裡,有了恩怨,需要法律協助解決;避免恩怨,更需要好的合約。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的系列出版:「當文創遇上法律」,為的是讓方興未艾的未來明星產業─文創,可以有更健全穩固的發展基礎,其中,系列中的「讀懂經紀合約書」,更是我輩文創人應該隨時拜讀的武功心法。

  從事文創產業多年,個人目前涉及的文創領域包括:展覽、表演、商品開發、電商平台、劇場投資、影視投資,過往也曾經包括演藝經紀,由於範圍甚廣,合約的種類也算是五花八門,因為幾乎天天都要過合約,所以對於合約格外重視與敏感。

  賴文智律師長期投入鑽研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文創產業涉及的法律基礎,與智慧財產權關係甚深,所以賴律師不但在文創產業具有江湖地位,更是我們求教及求救的最好對象,相信由他主筆出版的「當文創遇上法律」,更會成為我們的秘笈。

  這本書由淺入深,除了法條與案例,其實更加入許多前瞻的章節。我個人特別關注未來趨勢,所以其中談到:全經紀合約、IP授權交易、NFT、社群媒體等內容,都是過往市面此類書籍不會碰觸的未來領域,非常值得已是或將是從業人士的讀者,用力地參考。

  想要文創產業江湖暢行,需要這本寶典隨身加持,打通經紀合約的任督二脈。


目錄
推 薦 序∣減少紛爭互蒙其利/謝銘洋(臺大法律教授)
推 薦 序∣文創產業江湖暢行,經紀合約寶典加持/李彥甫(聯合數位文創、有你共創數位公司董事長)

書系緣起∣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劉承慶 律師 

前言

Chapter 1 「經紀」是什麼?
 一、經紀到底是什麼?
  1.經紀是一種委任關係
  2.經紀人為委託人所簽署的合約「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二、簽了經紀合約會變成經紀公司的員工嗎?
  1.僱傭契約和經紀合約有什麼不同?
  2.想成為周杰倫,不能簽完全的僱傭契約
 三、為什麼需要找經紀人(公司)?
 四、找經紀人的風險為何?
 五、經紀合約常見的類型

Chapter 2 如何解讀演藝經紀合約常見條款?
 一、經紀公司與藝人約定巨額的違約金,真的有效嗎?
 二、藝人簽署全經紀約到底經紀範圍為何?可以去餐廳打工嗎?
 三、藝人私領域的生活,會構成經紀合約的違反嗎?
 四、藝人與經紀公司協商報酬拆分條款,要注意哪些細節?
 五、為什麼經紀合約屆滿後,經紀公司還可以再發行舊專輯?甚至阻止藝人唱成名曲?

Chapter 3 如何解讀藝術經紀合約常見條款?
 一、藝術經紀以「作品」為核心,演藝經紀則以「演出」為核心
 二、如何由合約條款判讀經紀人所經紀的範圍?
 三、如何透過經紀合約的安排促成經紀人更願意推廣經紀作品?
 四、藝術經紀合約有關報酬拆分條款,要注意哪些細節?
 五、經紀合約中作品著作財產權移轉應特別約定
 六、從賣畫到NFT——智慧財產權策略

Chapter 4 如何進行經紀合約的談判?
 一、台灣最常見的五大經紀合約糾紛
 二、除拆分比例、違約金,其實更應該關注智慧財產權條款
 三、官方帳號、粉絲團是誰的?社群媒體條款愈來愈重要
 四、長期的經紀合約如何確保彈性調整合約條件?
 五、經紀合約的終止條款,其實更應該有更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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