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針對ICCPR與死刑之間的關係,近年來內國法化之後成為臺灣學界與實務界的重大議題,不過,在日本的情況又是如何呢?日本早在1979年即已批准ICCPR,日本政府會定期根據公約第40條提出政府報告書接受公約人權委員會之審查,而從歷次審查結果可以得知,即便日本政府屢屢遭受委員會之呼籲要求儘速廢止死刑,以及要求在廢止死刑之前將死刑適用在最重大之犯罪,並要求改善死刑囚的權利保障狀況,但似乎僅止於表面的宣示作用。特別諷刺的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雖然於1993年11月4日第1290次會議(第49會期)中通過了對日本政府版報告書的審查意見及建議,明確要求日本採取朝向以廢除死刑為目標之措施(take measures toward the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而日本政府面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正式決議,按理說不會如此簡單的就再度執行死刑,但沒想到三週後(11月26日),在當時的法務大臣(相當於我國之法務部部長,制度上亦有簽署死刑執行令之權限)三?月章的命令下又執行了四名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