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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DCB6112
商品名稱: 以健康之名?:10道公衛政策倫理難題,培養公民思辨力 出版公司:聯經出版事業 作者:葉明叡、劉曦宸、張邦彥、王業翰、蔡博方、陳正哲、龍玉、廖偉翔、張紘綸、李柏翰 類型:社會科學-社會 EPUB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語系版本: EPUB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運行平台: EPUB電子書,沒有任何平台限制,終身使用
更新日期: 2025-09-01
光碟片數: 1片CD光碟
銷售價格: $100元
熱門標籤: 社會  10道公衛政策倫理難題  培養公民思辨力  葉明叡  劉曦宸  王業翰  蔡博方  陳正哲 

以健康之名?:10道公衛政策倫理難題,培養公民思辨力 出版公司:聯經出版事業 作者:葉明叡、劉曦宸、張邦彥、王業翰、蔡博方、陳正哲、龍玉、廖偉翔、張紘綸、李柏翰 類型:社會科學-社會 EPUB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圖片說明:

以健康之名?:10道公衛政策倫理難題,培養公民思辨力 出版公司:聯經出版事業 作者:葉明叡、劉曦宸、張邦彥、王業翰、蔡博方、陳正哲、龍玉、廖偉翔、張紘綸、李柏翰 類型:社會科學-社會 EPUB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內容說明:


商品資料
作者:葉明叡、劉曦宸、張邦彥、王業翰、蔡博方、陳正哲、龍玉、廖偉翔、張紘綸、李柏翰
出版社: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23-03-16
課程類型:社會科學>社會
ISBN/ISSN:9789570867770

內容簡介
為了防疫,國家能不能用科技工具監控我的行蹤?
為了防止工傷,政府可不可以立法限制工作時數,甚至內容?
為了追求更好的健康,會不會犧牲其他的價值?
後疫情時代,公民必備的獨立思考訓練!


在《以健康之名?》中,新生代公共衛生學者與實務工作者聯手出擊,從臺灣的本土案例出發,提出10道具體的政策挑戰,並且剖析其中的倫理難題;書中不直接提供正確答案,而是引領讀者一起思考:怎樣才是「好」的公共衛生政策。

有別於傳統分析聚焦於政策的可行性與成本效益,本書強調「民主、法治」與「正義、反壓迫」的面向,同時兼顧政策「制定過程」和「造成結果」,將更多價值帶入讀者的視野之中。

本書不僅適合公衛、醫學、社工、福利等領域的學生和實務工作者,也寫給所有關心政策對錯好壞、希望想得更深的公民們,邀請你一同踏上思辨之旅!

作者簡介:

主編簡介
葉明叡
(很久沒有運作沉潛中的)公醫時代成員,研究興趣為追問一些公共衛生政策為什麼要這樣做而不那樣做的問題,中、長程野心是想要讓公衛倫理成為一個合法的研究領域。現任教於臺大公衛系。

劉曦宸
出生於陽明山腳下的野孩子,從小關心自然生態。因為SARS而選擇念流行病學,但隨著成長發現原來健康不是個人能憑一己之力追求的目標,轉而研究社會流病,並關注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勞動健康政策。家裡有兩隻貓,臺大健康政策與管理博士,現任教於文化大學勞動系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專文領讀
吳建昌(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雷文玫(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副教授)

▍聯合推薦
吳嘉苓(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洪廣冀(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副教授)
陳信聰(公視新聞部製作人)
楊貴智(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兼內容長)



章節試閱
思辨7 科技防疫對決大COVID時代,站得住?
Information Technology vs. The Great COVID-19 Era: Defensible?
劉曦宸
摘要
  傳染病的防疫、檢疫策略從六百多年前開始成形,直至今日,讓入境旅客進行居家檢疫,或讓可能被傳染疾病的民眾進行居家隔離,都是很主要的傳染病防治策略。2020年,COVID-19來襲,臺灣防堵疫情的成果驚豔全世界,有別於過去檢疫、隔離的實行方式,此次臺灣利用了「科技防疫」讓居家檢疫、隔離的工作更加確實地執行,然而,國家可以藉防堵傳染病之名,行搜集民眾個人資料之實嗎?「防疫視同作戰」,為抵禦外敵,指揮官賦有極大的權力強制執行各種防疫策略,本篇利用這次臺灣面對COVID-19的「科技防疫」策略,探討在非一般情況下(例如戰時或傳染病大流行時)人民應被保障的權利底線。

一、黑死病不要進來!
  14世紀時,整個歐洲大陸籠罩在黑死病的陰影之下,一些地中海沿岸的國家——身為當時中西貿易的樞紐地方——為了不讓疫病從國外進入國內,紛紛搬出了「檢疫」(quarantine)的政策。最早的檢疫措施是1377年拉古薩共和國頒布的「30天」(trentino)法令,法令規定來自疫區的公民或旅客都需要被隔離一個月才能夠進入拉古薩,在被隔離的期間,除了法律允許的人之外,其他人都不可以進入被隔離區照顧或提供被隔離者食物,之後的80年,地中海沿岸國家紛紛仿效拉古薩的這個法令,並把檢疫期間從30天延長到40天,以確定疫病不會從「境外移入」,另一個有名的故事來自來當時相當興盛的威尼斯共和國,他們讓有疫病症狀的人到離島「老拉薩路」(Lazzaretto Vecchio)上40天(quarantia),如果前往島上的疑似病患能健康地活著,就可以離開這座小島回家;另外他們讓從水路前來的人到另外一個島上(新拉薩路),分成健康的人、有疫病症狀的人和健康狀況不明的人分別住進不同的地方,同樣40天之後沒有罹病者才能進入威尼斯,而這就是「檢疫」和檢疫所(lazaretto、lazarette或lazaret)這個英文單字的由來(Madden著,黃芳田、王約譯2019;Mackowiak & Sehdev 2002)。
  這樣的隔離或檢疫的方式,經過了六百多年的調整,成為現在各國防止特定傳染病傳播的方式之一,那麼現今將罹患特定傳染病的民眾隔離一段時間,避免他將疾病傳染給其他健康的人,以及將有可能感染傳染病的旅客檢疫一段時間,確認他有無得病的政策,在臺灣是如何發展的呢?

二、百年之後
  2003年SARS席捲全球,當年三月臺灣出現第一名「可能」病例,四月臺北市和平醫院爆出院內感染事件,被下令「封院」,幾天後,行政院、立法院各黨團及多名立委分別提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草案並於5月2日三讀通過,在防治的部分,該條例賦予各級政府機關強制隔離或撤離居民、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徵用民間物資等的權力,次月該條例進行修正,新增民眾不得隱瞞疾病史、接觸史、旅遊史等與疫病有關之事項及其相關罰則等多項規定(立法院法律系統 2003)。但是「暫行條例」始終只是因應一段緊急狀況時使用的特別法,為了能對未來國際上流行的傳染病做好更全面的準備,2003年底行政院提出了《傳染病防治法》全文修正的草案至立法院,而立法院也在當年度的第二個會期加開臨時會,於2004年1月2日三讀通過全文修正的《傳染病防治法》。
  2004年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對臺灣之後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帶來了一些跨時代的影響,包括:(1)正式賦予政府機關在必要時成立「疫情指揮中心」的權力,同時,也授權主管機關必要時可採行限制人民權利的防疫措施,以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可徵用或徵調民間資源;(2)在檢疫的部分,強化一些檢疫措施的內容,例如新增禁止他國人員入境,或是針對傳染病病患或疑似病患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隔離治療的措施;(3)明文規定其他的政府機關須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的項目;(4)強制規定民眾不可隱瞞與傳染病有關的事項,且須配合政府防疫、檢疫的相關政策(立法院 2003)。後SARS時期《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使未來在發生重大傳染病流行時能立即反應、提出於法有據的防疫策略,尤其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成立,在法律的賦權下,指揮中心的指揮官在重大疫情時可統一指揮、督導、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的權力,也就是說,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指揮官,在重大疫情發生的時候,可以指揮各種單位、團體進行各項防疫、檢疫措施。
三、新病毒來襲
  為了能有條不紊地執行傳染病流行時的因應措施,2005年起,疾病管制署(時為疾病管制局)就以流感大流行作為假想敵進行了無數次的防疫演習(周淑玫等 2008),其中,防止疫病進入臺灣的頭兩道防線為「阻絕境外、邊境管制」。在SARS疫情發生後的17年,全球出現COVID-19大流行,臺灣立即啟動了多年演習的因應方式,並迅速地成立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一)阻絕境外、邊境管制
  根據新聞報導,臺灣政府會注意到不明原因肺炎流行的契機,是防疫醫師半夜睡不著覺,上批踢踢實業坊(PTT)看到中國武漢有類似SARS的病例出現,回報上級之後,隔天政府就啟動了對武漢直飛臺灣的班機登機檢疫的措施(陳偉婷 2020);2020年1月15日,疾病管制署公告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疾病管制署 2020f),使未來防疫、檢疫的措施更能依法執行;20日,疾病管制署宣布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疫情指揮中心的主要原因是研判此一疫情已有擴大的情形,除了持續國際機場、港埠的檢疫工作之外,也進行防疫物資的整備,以及醫療方面的規劃演練(疾病管制署 2020g);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隔日,我國第一例COVID-19確診病例由機場檢疫檢出(疾病管制署 2020c),23日,疫情指揮中心疫情等級升至二級,所有居住地或原居住地為中國武漢者拒絕入境(疾病管制署 2020b)。
(二)跟上時代的檢疫、隔離措施
  除了拒絕來自疫區者入境臺灣的措施之外,對自疫區返國的民眾進行檢疫,以及對確診病例的接觸者進行隔離,是面對國際傳染病時在「邊境管制」和「社區防治」這兩道防線中非常重要的防治手段。1月28日,臺灣確診第一例COVID-19本土感染個案,當日指揮中心宣布將於次日啟動電子監控的措施,利用手機定位的方式,確認居家檢疫、隔離者的行蹤,若發現居家檢疫、隔離的民眾擅自外出,即會聯絡警察單位協助進行強制隔離安置,並予以處分(張茗喧 2020);在本文中,我們定義這種利用現代數位科技技術來確保檢疫、隔離措施落實程度的方式為「科技防疫」。
  在本次防疫中,「科技防疫」的應用包括前段所述的電子監控措施(電子圍籬)之外,政府還利用了民眾的「手機數位足跡」來發布與疫情有關的訊息。例如2月初爆出「鑽石公主號」的疫情(Nakazawa, Ino, Akabayashi 2020),因航線中有一站設於基隆,船上旅客有下船到臺北地區觀光,因此指揮中心利用「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傳染病警示訊息發送系統」告知民眾下船旅客的觀光景點,請在同時間出現於同地點的民眾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疾病管制署 2020h);另外在四月初,有媒體報導某例確診個案的職業為酒店公關,雖指揮中心並未直接證實媒體的懷疑,卻也在回應記者問題時間接證實疫調人員是透過資訊、通聯、電子足跡的方式追查到個案於工作上的難言之隱(疾病管制署 2020a);四月中,「敦睦艦隊專案」的防疫處理,指揮中心則是根據確診個案的疫調結果,針對有和確診個案「同時間、同地點」超過15分鐘以上的電子足跡的民眾發出關懷簡訊,請可能被傳染的高風險民眾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綜合報導 2020)。雖然這樣的「科技防疫」措施讓我們在這次的防疫中得到了不錯的成果,政府甚至還開發了「社交距離App」準備在必要的時候上架,使民眾可以知道自己是否曾與可能染病的民眾有近距離接觸,以適時地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措施(疾病管制署 2020d),但是,在未取得民眾的許可之下,利用數位科技技術獲得民眾的個人資料進行防疫的方式,是否有侵犯到民眾權益的疑慮呢?

四、與新病毒的作戰,防疫之下人民的權利底線在哪?
  讓我們再重新整理一次臺灣現行防疫政策奠基的背景。首先,因為2003年的SARS疫情,臺灣出現「防疫視同作戰」的氛圍,賦予政府要求民眾在防疫期間須共體時艱、強制人民不得隱瞞與疾病相關的事項,以及配合所有防疫措施的權力;第二,SARS過後,政府為對未來流行疫情的因應預做準備,修法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還可協調國軍支援的權力(《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根據上述的兩個背景,COVID-19來臨時,我們可以看到「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非常大的權力可統籌指揮各部會、單位調度所需(先不論是否必須)的防疫資源。
(一)電子圍籬與須接受檢疫、隔離的對象
  以科技防疫為例,最先推出的「電子圍籬」就需要(need)民間電信業者(中華電信)協助提供基地臺資訊給疫情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在1月28日宣布啟動居家檢疫、隔離的電子監控措施時,有說明此項措施是由《傳染病防治法》第48、58條授權(陳婕翎 2020);四月,衛生福利部更於立法院院會時,補充說明電子監控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的規定(衛生福利部 2020)。根據報導,電子監控在技術上是使用手機與基地臺訊號的三角定位方式來推斷手機持有人的位置,這些訊號都是去識別化的,也就是說並不侵犯民眾的隱私;須要進行居家檢疫、隔離的民眾提供持有的手機號碼,電信公司設定該手機號碼只能出現在某個基地臺範圍內(電子圍籬),即可監控居家檢疫、隔離的進行(鍾張涵 2020a)。
  離開電子圍籬劃定範圍的「出框率」在實施四個月後由30%降至0.3%(疾病管制署 2020d),對於檢疫、隔離的執行效果而言可以說是很好的;由於確實執行居家檢疫、隔離可有效預防疫病的擴散(Tsou et al. 2020),也就是說,暫時限制有染病風險者的人身自由,可以保護到社區裡其他人的健康,大法官釋字第690號也認為這是為保護重大公益所採取的合理必要手段,符合比例原則(司法院 2011),因此以電子圍籬的方式進行檢疫、隔離的監控,在有效性上和符合比例原則上,應無太多疑慮。
(二)手機數位足跡與須接受疫情調查的對象
  但是在科技防疫中,政府必須(must)得到民眾的「手機數位足跡」嗎?就技術上來說,手機數位足跡是使用和電子圍籬類似的方式,亦即透過手機與基地臺訊號的三角定位,藉以獲得手機門號持有者(例如鑽石公主號上所有的旅客)在特定時間內曾經出現的大略位置(足跡)(鍾張涵 2020a),四月初確診的酒店公關也是利用這樣的方式發掘他的足跡與自述的疫調內容不符;透過這樣的方式,政府可以針對傳染病警示地點發布警訊,或是確認疫調內容的正確性,讓防疫工作做得更滴水不漏,不過我們也能從指揮中心的記者會中發現,手機數位足跡會透露個案在疫調時的「難言之隱」(疾病管制署 2020a),這些「難言之隱」一定是個案不想讓人知道的隱私,政府在要求民眾對於和傳染病有關的事項要據實以告的時候(《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要如何同時兼顧個案隱私不被透露,甚至被社會追殺呢?
(三)手機數位足跡與一般民眾
  另一方面,手機數位足跡也可用在一般民眾與確診個案足跡的配對(敦睦艦隊專案),由政府與民間一起開發的「社交距離App」也有類似的功效,能對一般民眾發出染病風險的提醒(鍾張涵 2020b)。類似「社交距離App」的防疫軟體在國際上已經有不少文獻在做討論,例如瑞士的學者認為使用者或設計者應該要能檢查App是否會侵犯到個人權益,因此發展出一個檢核表提供給大眾使用(Vokinger et al. 2020),另外也有其他學者建議,在設計App時宜讓個人資料的搜集最小化,比方不要使用手機號碼註冊,改用註冊電子郵件帳號的方式來減少可以輕易識別出個人的 情 況(Abeler et al. 2020;Yasaka, Lehrich & Sahyouni 2020);在我國社交距離App的設計上,則是在固定時間(15分鐘)創造一個隨機ID(Hashed ID),不用連接雲端、不強行註冊,以去識別化方式來記載個人的手機數位足跡來達到足跡配對的效果(鍾張涵 2020b)。
  先來討論「社交距離App」,理論上,這些App記錄的足跡都是由使用者個人意識選擇,且有被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去記錄的,換句話說,這些社交距離App的使用,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上是比較沒有疑慮的,問題是在民眾不知情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透過類似的技術,主動找出可能與確診個案同時出現在同地點的民眾,然後對他提出警告嗎?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10有但書讓政府可以在特殊的狀況下搜集、利用民眾的個資,在敦睦艦隊專案的處理上,有收到簡訊的民眾(也就是透過手機數位足跡比對之後找到有可能與確診個案接觸過的民眾)也沒有太大的反彈,但政府是否可以應防疫需求直接獲取民眾個人資料的議題還是很值得被討論,比如:如果這次默許了政府在未獲得知情同意的狀況下,就能透過手機數位足跡資料回溯手機號碼發出警告簡訊,那麼下一次人民是否會又默默地渡讓或「被讓渡」更多的公民權給政府呢?(曾彥菁 2020)
(四)權利底線
  在討論科技防疫中人民的權利底線時,我們先把民眾分為三類:須要接受檢疫、隔離的人,須要接受疫情調查的人,以及一般民眾。以筆者的觀點,需要接受檢疫、隔離的民眾應《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義務要確實執行檢疫、隔離的實行,在提供手機號碼及檢疫、隔離的地點之後,政府以數位科技的方式更有效地執行防疫措施是可行的,只是在檢疫、隔離期屆滿之後,政府必須停止一切監控;但以指揮中心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把刪除資料的時間規定在28天(疾病管制署 2020e)來看,就非常需要對民眾說明為何還需要有一段保存資料的時間,而非立即銷毀。
  針對需要接受疫調的民眾來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他們也有義務確保疫調內容的正確性,每個人對於自己曾經在何時、出現在何地總是或多或少會有「回憶偏差」的狀況,透過手機數位足跡的方式可以更精準地獲得相關訊息,但政府必須更加努力地來保護個案資料外洩甚至遭受社會攻擊。以確診的酒店公關為例,一開始指揮中心並沒有公布他的職業,是因縣市衛生局至個案工作的場所進行相關的防疫工作才讓記者們「猜到」,隨後指揮中心又宣布酒店、舞廳停止營業,使記者們「確信」他們的懷疑。然而要怎麼預防社會上的其他人推敲出個案的資訊呢?筆者認為,疫情調查的內容僅需公布和防疫工作有關的部分即可,例如本文一直討論的足跡的部分,就是為了讓大眾得知自己是否有可能接觸到個案而需要公布的資訊,其他像是確診個案何時發病、有什麼症狀、目前恢復的情況、接觸者的身體狀況,都是為了讓民眾了解疫情的發展可公布的訊息,而可識別出個人的資訊,例如從事什麼行職業、坐了哪一班飛機(政府可直接從旅客名單中找到接觸者私下聯絡)、他的接觸者具有什麼特質等,就都可以不用公開宣布,更不用去滿足記者的好奇心;至於如何對特殊的行業、地點執行防疫工作,筆者則認為宜透過整體或例行的方式進行,比如原本指揮中心在宣布要停止酒店、舞廳營業的時候,是以社會大眾擔心娛樂場所可能成為傳染疾病的集散地為理由,因此宣布先暫停這些場所的營業(疾病管制署 2020a),如果這樣的公告是發生在衛生局針對特定的店家進行防疫工作之前,也許就能避開標示出確診個案身分的事件。
  最後就是一般民眾的部分。筆者認為人民渡讓個人資料的搜集、利用等權利給政府的底線在「知情同意」,也就是說,針對既不需要進行檢疫、隔離,也不需要配合疫情調查的一般民眾,政府並沒有權利規範他必須讓政府知道他的個人資訊。除非一般民眾認為自己有需要,根據自我的意願下載了類似社交距離App的軟體,並且在使用軟體之前,有知情同意的步驟確實了解使用後會被記錄足跡,以及如何記錄、如何使用這些足跡資訊,否則政府不應直接獲取民眾的手機數位足跡做任何的利用。雖然從防疫的角度來看,透過手機與基地臺訊號的三角定位方式,是既可以兼顧「去識別化」,又能「更精準地找到可能的接觸者,提出需要自主健康管理警告」的方式(如果電信公司的追蹤方式是利用找到的「訊號」對應出手機號碼傳出簡訊,而政府又無法從手機號碼對應到個人的話),但實際上,公布個案的足跡地圖,或是藉由App讓民眾自行比對與個案同時地的足跡紀錄,也應該可以達到相同效果,而不需要用政府去侵犯民眾公民權的方式。
人類之所以可以不斷地進步,就是我們可以從歷史中習得教訓。傳染病大流行的防疫工作實為不易,在這一次的COVID-19大流行中,臺灣的防疫工作確實是做得很好,但是,如同SARS之後我們去檢討各種防疫措施一般,在未來的傳染病防治作業上,我們可以更加注意疫調資訊的搜集、處理、利用的方式,以將人民權益受損的狀況達到最小化。

作者序
區分「規範」與「經驗」的心法
葉明叡
  本書是想要寫給臺灣的公衛相關科系、所有關心公眾健康的學生以及社會大眾讀的一本書,但我們並不期待本書成為傳遞知識、培養專業技能的教科書,那種要背起來、去考試的教科書(雖然可能有這種附帶效果)。本書的目的,是想要提供讀者們一種思考和分析的心法,透過這種心法,讀者們將能從比較非傳統的角度看待、分析與人們健康相關的議題,而這樣的鍛鍊,能使同學們在未來繼續保持自己對於世界的好奇、堅持提升公眾健康的價值信念、凝聚團結的組織行動力量(C.E.A.Winslow語)──或至少往這個方向靠近一點點。
  所以這本書要談什麼內容,能夠產生這麼神奇的效果呢?本書要帶領讀者透視當代公共衛生政策實作,去分析背後的「規範」基礎是什麼,又反應了哪種價值信念。這裡的「規範」指的不單是硬性的成文法律(不得在校園內非吸菸區吸菸)或人際互動要點(勿當著他人的面大聲打嗝);「規範」也包括所有群體互動的指導規則,也就是為什麼我們「應該要」這樣做而「不應該」那樣做的理由。幾乎所有的群體互動都有規則,而當群體是指「國家」或「政治共同體」時,互動規則就可能會變成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與政策,在臺灣,九成以上的公共衛生介入都屬於這種。也就是說,這些公衛政策,都有各自的理由、各自的「規範」基礎,來指導人們如何互動。
  這些政策的「規範」基礎有的相當明確,一眼就看完,有的則是較為隱而不明,而且可能鑲嵌著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依循著特定的歷史政治社會文化脈絡而生;不論明確或隱晦,這些「規範」基礎總有被挑戰的空間。我們會去問,這樣做真的比較「對」、比較「應該」嗎?也就是去探討這個「規範」基礎所彰顯的價值,與我們自己所擁護的價值信念是否相符。如此,經過反覆的挑戰、分析與辯論,若我們得到肯定的答案,則我們將能夠更確認自己的價值信念;若我們得到否定的答案,我們也更能夠確認,現在實行中的政策有哪些問題。如此,我們能夠知道,假使我們要行動,我們行動的方向會是什麼;例如,是要改變現在的政策,以使其更符合我們所擁護的價值?還是要持續支持現在的政策(或對其做出某些小修正),以繼續強化我們擁護的價值?以上過程,除了能強化我們擁護的價值信念、改變的欲望,再搭配上個人經驗與科學研究成果的實踐判斷,使我們更能夠及時把握行動的時機。
  在學術上,討論這類事情的一個次領域,叫做「公共衛生倫理」(public health ethics),將這些討論結果形諸正式制度,成為具有公權力強制介入的依據,則為「公共衛生法」(public health law),而將這些抽象的、原則的法律真正轉化為每日的實踐,達成功效者,就是「公共衛生政策」(public health policy)。這三個領域之中,公共衛生政策當然是行之多年,但多半是從「醫療衛生專業視角」切入;公共衛生法的實踐也是伴隨著公衛政策的施行(以及人們對其不滿而上法院相告)而存在多年,但公共衛生法成為單獨的學科次領域,也是近幾十年的事情,法學者Lawrence Gostin撰寫的公衛法專書《公共衛生法》(Public HealthLaw: Power, Duty, Restraint)第一版於2000年發行;公共衛生倫理則是最為新興的次領域,指標性的第一本學術期刊《公共衛生倫理》(Public Health Ethics)自2008年開始由牛津大學出版社發行,至今不過短短12年時間。
  從倫理與法律觀點對公共衛生政策進行規範性分析,即使在歐美公衛學界也是相對晚近才興起,雖然十多年來亦已累積不少學術論文及專書著作,也有部分已經翻譯引介給臺灣讀者,但在臺灣本土議題的學術研究和公衛教育之中的討論,還有很多發展空間,我們撰寫本書的動機之一,就是想要加入這個討論的行列。

本書的編排
  本書〈背景介紹A〉完整介紹公共衛生倫理分析架構,建議所有讀者可以從本章開始著手,快速上手有用的分析工具,來拆解後續各個議題的規範面向,一起加入討論。特別說明,本書並非坊間常見之散篇論文的彙編合集,而是在此架構之下,由主編邀集各領域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對自己領域相關議題進行反思後的集體研究與寫作成果。
  而政策、倫理與法律三者環環相扣,而圍繞之間的則是討論公共事務、解決公共問題的政治(politics)。這不是在說,公共衛生就要從實證硬科學,變成看似無跡可尋、喊價叫賣的政治,我們認為公共衛生的任何科學發現,若要成為有效的介入,達到預防疾病、延長壽命、促進健康的目的,那麼參與政治,亦即論辯倫理兩難、立法修法、擬定實施政策,就是公共衛生研究者與實踐者無可迴避的過程。本書〈背景介紹B〉詳述了這個政策合法化的過程,在民主國家,不論再怎樣激烈的碰撞或精彩的倫理分析,最終的戰場還是回到不同層次的立法機構,進行政治的折衝與價值權衡。
  在本書接下來三篇中,我們將會透過不同的公共衛生議題與政策案例,進行上述分析、思辨,各章節並附有問答與練習。在第一篇「日常介入」中,我們挑選了生育政策、癌症篩檢與活躍老化這三個在無形之中鑲嵌進入人們日常生活的健康議題,主流的論述是如何吸引或反制我們採取哪些健康行為,而我們又是真的在做自主的決定嗎?第二篇「價值選擇」涵蓋工作權限制、毒品除罪化政策與醫療品質議題,不同的政策選項反應了人們對於行為的不同價值排序,這些排序可能造成什麼健康或其他方面的影響?第三篇「權力/利的界線」,則探討在科技防疫、空汙治理與全民健保議題上,國家可以正當介入的範圍,以及人們可能有所憑據的權利主張(因此國家有義務保障)的範圍,本篇〈思辨10〉,跳脫本書前面所有章節的「國家內」範疇,上升至全球層次,探討在國際法當中的公共衛生議題。最後,本書編纂與撰寫過程中,COVID-19疫情於臺灣國內爆發,2021年5月起疫情上升至三級警戒,某種意義而言,此時臺灣才當面遭遇COVID-19的挑戰,我們特別撰寫後記章節為此過程中的重要倫理議題,一方面是留下討論紀錄,另一方面也帶起後續的思辨。
  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過程,讀者們能練習分析公共衛生政策的規範價值預設的能力,乃至於後續採取行動的實踐判斷。對於公共衛生和廣泛健康相關領域的學生來說,本書提供了一與傳統衛生專業訓練非常不同的視角,能夠提升對於健康議題結構和深度的洞察力;對社會科學領域的學生來說,本書是進入健康議題的敲門磚,可以探索在當代這諸多與人們生活、生命息息相關的主題之中,倫理學、政治學、法學、社會學能夠以哪些角度來切入關懷。
  為什要期許所有關心公眾健康的學生能夠得到這些練習?因為我們認同這片土地,我們深愛這片土地上的人,把他們視作是「我們」的一部分,「我們」的利益,與我的利益息息相關,「我們」的健康,也與我的健康息息相關,我們不忍看到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健康受到傷害,就像我不忍看到「我們」的利益和健康受到傷害一樣。因此我們會產生一種欲望,想要採取行動,去預防傷害的發生,去促進集體健康的實現。但我們也都知道,在現實生活中,行動是極度困難的,我們會被結構、被生活所迫,耗盡自己的時間、精力和人際關係,讓我們光是忙著維持自己的生存都來不及了。儘管如此,我們還是不放棄希望。
  這本心法小書,就是想要讓讀者能夠想起、或維繫住心中那小小的改變的欲望,等到適當的時機、條件出現時,在社會中的這裡或那裡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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