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轉型正義」的發展,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比較視野當中,其特色在於發展較為遲滯,與憲政轉型的過程類似,具備漸進主義(incrementalism)的特色。其原因當然與昔日威權政黨持續主導民主化,且民主轉型開始之後維持國會多數席次達近二十年之久有關。分批給付的「轉型正義」發展,不免會延伸至主要的政治制度轉型完成之後。這意味著,轉型正義措施並非在「民主轉型」期間完成,由於時間拉長,在選舉民主體制逐漸鞏固之後,很難不被捲入逐漸常態化的民主選舉政治當中。再者,由於社會高度政治動員的「憲法時刻」已經逐漸消散,借用Ruti Teitel的概念來說,法律體系「作為變革之法治」(the rule of law as transformative)逐漸恢復「作為既成規範之法治」(the rule of law as settled norms)(Teitel, 2000: 17)。轉型正義措施所會遇到的「法治矛盾」狀況,比如刑事追訴不應溯及既往、追訴時效延長或消滅、信賴利益保護等問題,會處於更為不容易處理的法律與政治道德規範環境當中,而引發更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