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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編號: | DCD6045 | |
| 商品名稱: | AI.抄襲.智財權 出版公司:暖暖書屋文化 作者:楊智傑 類型:商業-市場行銷 EPUB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 |
| 運行平台: | EPUB電子書,沒有任何平台限制,終身使用 | |
| 更新日期: | 2025-09-01 | |
| 光碟片數: | 1片CD光碟 | |
| 銷售價格: | $100元 | |
| 熱門標籤: | 暖暖書屋文化
楊智傑
商業
市場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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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抄襲.智財權 出版公司:暖暖書屋文化 作者:楊智傑 類型:商業-市場行銷 EPUB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商品資料
作者:楊智傑
出版社:暖暖書屋文化
出版日期:2024-09-16
課程類型:商業>市場行銷
ISBN/ISSN:9786267457092
內容簡介
從數位時代到生成式AI崛起,新科技徹底改變創作方式。 為智慧財產權帶來顛覆性衝擊,引發種種爭議。 本書從各種知名有趣的案例切入解析,反思生活中可能碰到的侵權問題。
◆羽球壓線圖有原創性嗎? ◆生成漫畫《黎明的薩利亞》可登記著作權? ◆蘇打綠的青峰不能唱自己創作的歌曲? ◆博恩模仿性嘲諷劉樂妍的作品是否侵權? ◆谷阿莫五分鐘看完電影合理嗎?
生活中總不時聽聞各種侵權問題,特別是新聞中常出現一些爭議事件,這些容易踩雷的界線究竟在哪裡?我們在工作、就學、使用網路或社群媒體時,不論有意或無意的使用網路圖片、分享影片、複製文字時,也不免會害怕誤觸法規而陷入疑惑:
網路公開的照片、文字、影片可否自由使用? AI生成的文字和圖像可以隨便用嗎? 什麼是抄襲、引用、轉載、重製、改作? 關於學術倫理、論文掛名、未適當引註和自我抄襲?
想了解智慧財產權的內容,但法律條文卻枯燥無味又太難理解?別擔心,本書化繁為簡,挑選智慧財產權最重要的觀念,引用一些媒體曾報導過的代表性案例為引導,從智財法的角度解析,帶領大家快速掌握基本觀念,以及衍生出來的相關問題和知識。
邁入數位時代後,網路上各類資訊豐富且唾手可得,再加上近來生成式AI的火熱與普遍應用,更是對創作者與創作本質帶來了破壞性的衝擊,引發各種爭論。最新科技的進展,更是對各國的智財權法規持續帶來挑戰,出現不同的看法與解釋。我們該如何判定AI生成的著作權歸屬?又該如何安心的使用AI生成這項方便的技術而不致侵權?
本書分為四大主題:著作權法與網路侵權、學術倫理與論文抄襲、生成式AI,以及商標專利等其他智財權。從媒體上各種耳熟能詳的知名案例來解說,逐步瞭解最基本的智財法觀念和內涵。不僅提供臺灣的案例來分析,也整理其他國家的判決或制度作為對比和參考,以進一步思索未來可能面臨的趨勢和方向。
本書特色 ◆簡單易懂.條理清晰 ◆內容新穎.角度多樣 ◆綜合彙整.完整解析作者簡介: 楊智傑 台灣大學法律系、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台灣大學法學博士。曾任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副教授,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助理教授、副教授。現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專任教授。
專長為智慧財產權、資訊網路法、憲法。法律著作繁多,包括:《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資訊法》、《圖解法律》、《圖解民法》、《圖解憲法》、《著作權法:判決與評論》、《智慧財產權法》、《別再剪貼論文:教你寫出八萬字法學論文》、《美國專利法與重要判決》、《美國著作權法:理論與重要判決》、《美國商標法:體系與重要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論》、《專利法》等。
另譯有多本英文法律專書:《法理論的基礎》、《憲法與政治理論》、《把憲法踹出法院》、《我們人民:憲法根基》。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黃鴻隆 「鐵肺」會計師 真情推薦
◆我常講「千金難買早知道」,如果大家能夠閱讀這本書,在平時就一步一腳印的做好「智財權」的非訟管理,事後萬一出現黑天鵝,大概都可以在逆境中重新開始,否則縱使找到最棒的法務訴訟專家及鑑識會計專家,那又如何呢?這一本《AI.抄襲.智財權》,在楊教授有趣的案例引領下,帶我們一一學習智財權的基本制度,並一起反思智財權制度面臨的各種問題,絕對值得大家一讀再讀。這是一本法普的書,現在每一個人都在談企業永續,我想這本書絕對是最好的概念引導。它值千金,因?它可以讓你買到「早知道」。──黃鴻隆,「鐵肺」會計師。
推薦序
它值千金,可以讓你買到「早知道」 黃鴻隆 (誠品會計機構、大有家族辦公室、中華法務會計發展研究協會、「鐵肺」會計師)
智慧財產權是所有企業經營者都會碰到的問題,尤其在創新轉型過程中更是關鍵問題。許多小企業在剛開始創業時,沒有人力以及足夠的成本,顧及智財權的問題;等到事業稍微穩定,產品銷售成長後,侵權的問題才會跟著跑出來。這些侵害智財權的問題,小則需企業花費數十萬解決(如著作權、商標爭議),大則需花費數百萬、千萬(如專利、營業秘密),對企業是一個不可小覷的經營風險與成本。 我創辦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整合會計、稅務、法律各方人才,就是希望能夠幫企業,提供各種法律專業服務並作知識的推廣。協會的這些人才除了在企業法律、財務專長上夠專業外,若還能夠用深入淺出方式,撰寫通俗企業法律、財務知識者,更是協會的衷心期盼。 楊智傑教授就是這樣難得的企業法律專家。他是一個我敬仰的年輕學者,勤於筆耕,是《北美智權報》歐美智慧財產權常年的專欄作家,也是我協會(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教育發展組的成員。他研究科技法律、智慧財產權,在知名中英文研究期刊上,屢屢有深入論文的發表。在專業發表之餘,他也常以通俗文字在網路媒體上,發表智財科技法律短文,將複雜的法律案例簡化,然後用最關鍵的法律概念,說明案例中的重點,文字淺白易讀。 更重要的是,他的分析往往鞭辟入裡。他一方面在複雜個案中,直指問題關鍵核心,二方面拉大到更宏觀的制度問題,說明整個案例之所以出現糾紛,是背後的制度設計所導致。 例如本書寫作期間,他跟我分享書中的一篇〈為何臺灣家族飲食事業每年都出現商標內戰?〉初稿,分析臺灣飲食事業家族內,互告商標侵權的案例。除了說明個案中誰對誰錯外,真正的問題在整個商標制度的設計,似乎存在漏洞,才導致相同的事件不斷出現。 另一篇〈臺灣要不要引進設計保護維修豁免條款?〉,除了說明個案訴訟外,也深刻地指出臺灣設計專利保護,欠缺維修豁免條款,對臺灣中南部的汽車零組件生產造成的產業困境。 從這兩篇短文已經可以看出,他希望從案例出發,但最後檢討智財制度發展,所衍生各種問題的雄心。包括書中討論的網際網路、生成式AI、學術抄襲等問題,在說明個案之後,他都提出了宏觀的觀察與反思。 我想未來的臺灣企業,組織變革與創新轉型,是一條必然的路而且絕對是重中之重,因此建構各項智財權應有的概念,藉以完成系統的非訟法務管理(各項白紙黑字所堆疊出來的法律文件,也就是各項契約管理),就顯得刻不容緩,也只有如此,才有所謂的法遵議題,這是企業永續必備的基礎。黑天鵝無所不在,企業需要「韌性」(resilience),也就是在逆境中嘗試與重新開始的勇氣。前述數不盡的百年老店互告商標侵權的案例(既然是老店,大概都是小店鋪起家,創辦人死掉後,這個知名商標就有得吵了,君不見路上的廣告看板,常常有打著新○○、真○○,大概都是如此)、AM汽車零組件業設計專利保護的案例(也就是零組件代工業,相對原廠零件OE,永遠是一道難解的習題)……等等,都是我曾經接觸過的案子,打不完的官司勞心又勞力,事後檢討感觸甚深。由於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離職員工的背叛,小小一個USB把公司心血帶走,交給競爭對手,或是競爭對手挖角之事,永遠不會停歇。 我是一個執業已經超過三十八個年頭的老會計師,執業過程中因?個人嗜好也玩過法研所,算是一個深諳商業江湖語言(會計就是商業江湖的語言),也懂得商業武林規則(法律就是商業武林的規則)的老頭,所以排難解紛時我往往會在其中,促成各鑑識會計組織、甚至到大學濫竽充數,也都有我的身影。 我是一位每夜「身軀要躺在密閉的負壓呼吸器(俗稱體肺)倉內,倉外頭部還要帶著正壓呼吸器」睡覺的人(這一生我開過五次大刀,插過三次管),媒體叫我「鐵肺小巨人」。此刻的我已進入半退休狀態,十五年來幾乎深度沉浸在東西方文史哲裡,讓我穿透表象、走出迷宮,更讓我洞知未來。我常講「千金難買早知道」,如果大家能夠閱讀這本書,在平時就一步一腳印的做好「智財權」的非訟管理,事後萬一出現黑天鵝,大概都可以在逆境中重新開始,否則縱使找到最棒的法務訴訟專家及鑑識會計專家,那又如何呢? 這一本《AI.抄襲.智財權》,在楊教授有趣的案例引領下,帶我們一一學習智財權的基本制度,並一起反思智財權制度面臨的各種問題,絕對值得大家一讀再讀。這是一本法普的書,現在每一個人都在談企業永續,我想這本書絕對是最好的概念引導。它值千金,因?它可以讓你買到「早知道」,有了想法你就可以一步一步地透過非訟法律管理,建立起你的永續帝國。我看到楊教授這樣的用心,深受感動之餘,忝為序加以介紹。
2024/8/22,自家書房
作者序
從2008年擔任大學教授以來,已經教學研究智慧財產權與數位法律超過15年,寫了很多專業論文和教科書。但那些東西都是硬知識,一般人沒興趣,連修課的同學都未必會看。 從2020年起,在清華大學開設「智慧財產權」通識課,2024年起也在雲科大設計學院開設「設計倫理與法規」入門課。由於這些課的對象是非法律科系的學生,我的講授內容就必須化繁為簡,挑選智慧財產權最重要的觀念,並用一些有名或有趣的案例,作為引導案例,帶領學生快速掌握相關知識。 同時,我也會在課程中,帶入與學生切身相關的論文抄襲,討論學術倫理與著作權的關係。最近兩年,因為生成式AI的火熱,也會將生成式AI對著作權帶來的顛覆衝擊與爭議,帶入課程討論。 從2020年11月起,我固定在逢甲大學圖書館部落格的專欄,對臺灣智慧財產權的有趣新聞或案例,從智財法的角度,撰寫小文章。幾年下來累積不少篇幅。另外還在其他地方發表過一些針對臺灣案例的小文章。 由於上述通識課程與臺灣案例專欄的二個機緣,促使我不斷思考與調整,要用甚麼樣的有趣代表案例,講解最基本的智財法觀念。因此,決定將多年來對智財權與科技法律的研究心得,濃縮為一本小書,撰寫一本以小案例故事為引導的智慧財產權入門通識讀物。 本書分為四大篇的四大主題。第一個主題是著作權法與網路侵權,主要討論著作權法的幾個基本概念。第二個主題是學術倫理與抄襲,涉及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第三個主題是生成式AI,以及其對學術倫理、著作權所產生顛覆性革命與爭議。第四個主題則是其他智慧財產權,包括主要的商標、專利和補充性智財權。 如何用一個簡短的書名包含寫這本書的四大主題,經思考後決定將書名定為《AI.抄襲.智財權》。希望讀者在閱讀時不覺得無聊,也透過這些書中小故事、小案例,能夠反思生活中所碰到的各種智財權議題。更進一步也希望這本小書能夠啟發讀者思考論文抄襲、生成式AI帶來的各種問題。
? 第三篇 生成式AI篇
2022年下半年,OpenAI公司正式推出了轟動全球的生成式AI「ChatGPT」,一時間,全球網路使用者都開始嘗試使用ChatGPT,學術圈也紛紛探討ChatGPT對學術研究、論文寫作的破壞式衝擊。此外,圖像式的生成式AI,包括MidJourney和Stable Diffusion,也大約是在2022年下半年推出。 這些生成式AI的崛起與普遍應用,徹底改變了人們的創作方式。人們開始使用生成式AI協助創作作品。在論文寫作上,研究者會對ChatGPT問問題,請其幫忙找文獻。找好的文獻請ChatGPT作文獻整理。甚至,論文的部分初稿也請ChatGPT幫忙撰寫,然後研究者再進行修正。至於圖像的創作,很多人也對圖像式生成式AI下達一些提示詞,讓AI在這個簡單提示之下,天馬行空生成各種意想不到的作品。然後創作者再用這些生成的圖像進行修圖,完成創作。 利用生成式AI進行創作,對著作權法來而產生的一堆問題,尤其是衝擊了創作者與創作的本質。本篇探討最基本的三個問題:1. 我用生成式AI進行創作,AI是作者還是我是作者?2. 我是否要揭露AI在創作過程中提供的協助?3. 生成式AI開發者利用許多他人著作資料進行訓練,有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
第9講 AI是作者?還是我是作者?
用生成式AI協助創作後,使用AI的使用者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者,世界上各個國家的法院正在爭論中。 美國採取著作權登記制度,由美國國會的著作權局負責。而美國著作權局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堅定,認為人類使用生成式AI協助創作,人類若只是下達提示詞或設定參數,並非作者,無法登記成為著作權人。其中一件被著作權局拒絕註冊的案件上訴到法院後,2023年8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也支持著作權局的立場。 反之,北京互聯網法院卻在2023年11月底作出判決,採取另一立場。法院指出,該案的作者辛苦做各種參數設定、下達提示詞,在生成式AI生成圖像後再進行選擇與調整。法院認為這樣的過程,體現了他的審美選擇與個性判斷,故具有獨創性。最後法院判決,人類對此種AI協助完成的創作,可以擔任作者,擁有著作權,還可以控告他人侵權。
1. 美國著作權局不同意登記AI為著作人
由英國的Ryan Abbott教授所領導的人工智慧發明人團隊,在2018年開始,宣稱由人工智慧DABUS自己完成的二項發明,在全世界申請專利。同時,由於美國對著作權保留了登記制度,該團隊也宣稱由人工智慧完成的一幅平面美術著作,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著作權登記。2022年2月14日,美國著作權局公布正式的審查決定,否定該團隊所申請的人工智慧美術創作。
AI開發者替DABUS申請登記著作權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著作權保護,都採取創作完成自動獲得保護。美國原則上也是如此,但若要控告他人侵權,則必須向美國著作權局完成登記。 2018年11月3日,Thaler先生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登記一件美術著作之著作權。該作品名為《最近進入天堂》(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而申請書上記載的作者為一「創意機器」(Creativity Machine)。Thaler先生附上一權利轉讓聲明,上面只寫「擁有該機器」(ownership of the machine)。另外,Thaler先生另外附了紙條,說明該作品為「該機器之電腦演算法所自動生成」,且他「希望登記該電腦生成著作(computer-generated work)為受雇完成著作(work-for-hire),給創意機器之所有人」。
美國著作權局駁回申請
2019年8月12日,著作權局登記處之專家拒絕此一註冊,認為「本案缺少支持著作權主張所必要之人類作者」。 Thaler先生於9月提出「第一次請求」,要求著作權局再次考慮,並主張「人類作者(human authorship)之要求不但違憲,且從法律和案例法都無法獲得支持」。但被著作權局駁回。 2020年5月,專案團隊不氣餒,提出第二次請求,要求再次考慮。第二次請求與第一次請求的主張大致相同,主要是補充了公共政策之論點,認為著作權局「應該」登記機器生成之著作,因為這樣才會促進著作權法的基本目標,包括憲法保護著作權的理由。Thaler主張,並沒有任何判決先例禁止給予「電腦生成著作」著作權,而且,著作權法在「受雇完成著作原則」(work made for hire doctrine)下,已經允許非人類實體作為作者。其也主張,著作權局目前所依據的判決先例,是用淘金時代無拘束力之司法判決,來回答電腦生成著作是否可受保護。 著作權局的著作權審查委員會於2022年2月14日公布其正式意見,結論仍然維持駁回此註冊登記案的決定。 首先,委員會先說明,其完全接受申請人所為的事實陳述說明。亦即,申請人所宣稱,此著作是由人工智慧自動自發完成,完全沒有任何人類行為者的創意貢獻。
著作權法要求的「作者創作」
委員會在意見書中,說明了美國著作權法中對作者創作的要求,也說明過去的重要案例,都要求一定要有人類作者,且必須有其創意的投入。 在法律上,根據著作權法第102條(a),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限於「作者創作之原始著作」(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固著於有形表達媒介上。美國國會有意地不去定義何謂「作者創作之原始著作」,並將法院所建立的原創性標準納入。 對於何謂「作者創作之原始著作」(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不論最高法院和各級法院,長期以來均認為,受著作權保護必須具有人類之作者創作。 最早的重要案件為最高法院1884年的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被告主張照片不受著作權保護,因為並非人的創作。最高法院指出,所謂作者,就是事物源自於那個人(he to whom anything owes its origin);可稱為原創者(originator)、製作者,只要其完成一科學或藝術之著作;而照片確實是一作者的原始智慧構思之表現。在該判決中,法院稱作者為「人類」,包括稱著作權是一個人對自己的天才或智慧的專有權;或引用英國判決,認為作者就是讓照片產生的那個人,或創造概念或將概念實現於作品中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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