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主權而言,中國皇帝何曾在正式的法制文書中宣稱自己擁有所有的權力?至少這不是不證自明。歐洲中古的國君也不曾作此宣告。從十五世紀後期西歐的絕對王權才宣告其君主是主權者而擁有所有權力。此王權其後為憲政體制所取代,但主權制度卻被繼承下來,以至發展到近代的「主權在民」,即以人民整體為主權者。於是根據主權理論,憲政體制中的任何人與單位都是人民整體的授權,表現在法律規範上。於是才有制衡(check and balance),即代表整體人民的國會依法律監督統治機構。此制度必須有有二個條件,一是主權,二是由主權而來的法律規範。若要討論皇帝制度中的制衡與守法,則必須先探究皇帝制度是否依主權理論,即皇帝制度的權力理論為何。即使在目前的階段,我們仍無法避開使用西方社會科學中的權力理論,但不應再套用西方歷史經驗的模式,而視為理所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