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吐蕃宰相制度之研究》包括緒論與結論,共計六章,都二十六萬言。第一章緒論:深入討論唐代吐蕃政權的屬性與政治文化,以及吐蕃的國家型態。此為歷來學界所說不清楚之處,但卻是瞭解吐蕃的核心。第二章:探討吐蕃宰相制度的由來,從吐蕃地方性的部落組織、吐蕃王朝以前部落與部落聯盟的架構、吐蕃部落聯盟時期宰相的雛型與官員的設置以及吐蕃王朝的建立與宰相制的確立等,瞭解吐蕃體制事實上屬承繼性的發展。第三章:討論吐蕃宰相的官稱與職權、blon che 官銜釋義、blon che之職權以及blon che之任免等,藉此理解吐蕃宰相制度的基本架構。
章節試閱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一、前言 唐代吐蕃的宰相制度與吐蕃政教情勢的發展,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早期,在贊普都松芒保杰(vDus srong mang po rje 676-704)族滅論欽陵(mGar khri vbring btsan brod)大論一族(西元699年)以前,吐蕃實施的是獨相制。即由一人單獨擔任大論(Blon chen po, Blon che),由其實際負責吐蕃政府的運作,大小事務均由其一人總其責。適巧,吐蕃在贊普松贊干布(Srong btsan sgam po?-649) 於西元649年去世,由其孫芒倫芒贊(Mang slon mang btsan 650-676在位)年幼繼位以後,由大論祿東贊輔政,從此產生了獨相掌握政柄的現象。吐蕃王室為扭轉類此「太阿倒持」的惡局,於是在相制上作了變革,把原由一人單獨任大論的辦法,改變為任命多人同時擔任宰相,組成宰相會議。除保留一人仍任原有的大論(Blon chen po),仍享原有獨相的名位,擔任眾相之首以外,其餘的宰相,賦與「Chab srid kyi blon po chen po」(字義:政事大臣,漢譯:宰相同平章事)或「Chab srid kyi blon po chen po bkav la gtogs pa」(字義:政事大臣參議大詔命)的頭銜,躋登眾相之列,以分散相權。於是,吐蕃的決策中心,原由一人掌控的首長制,轉變為多人參與決策的委員制。眾相的任免權,掌握在贊普手中,因此等於贊普控制宰相會議,於是主導政局的大權,回歸於贊普。吐蕃具體實施眾相制的時間,史未明言,然確於贊普墀德祖贊之祖母墀瑪蕾(Khri ma lod?-712)攝政時期所推動。自此以後,眾相制成為吐蕃的定制。 眾相制實施以後,贊普王室的信仰--佛教,不但得以立為國教,且全面推廣。此正意味著吐蕃王室在權力鬥爭上的全面獲勝,贊普能夠充份掌握政權,意志得以暢通無阻。這種情況在政治上的反映,就是佛教的政治地位跟著水漲船高。佛教僧侶也就堂而皇之,躋登廟堂之列,甚至位極人臣,形成了吐蕃以僧人充當宰相的僧相體制。 上述吐蕃王朝宰相制度的設計與演進,已屬眾所週知之常識。然而,由獨相演進至眾相,復由眾相轉為僧相主導政局等相關詳情細節,仍有許多疑義與誤解亟待釐清,試舉中外學界之例詳述如下: 西元1991年由白鋼氏所主編之《中國政治制度史》一書,對中國歷朝歷代包括中國周邊族群的政治制度,作鳥瞰式的整理與詮釋,具一般性質的參考作用,為普羅大眾提供初步且概論性質的介紹。該書頗能代表中國大陸學界對歷代及周邊族群政治制度的認知。經查閱該書對唐代吐蕃有關宰相制度的論述如下: 贊普之下,設大相一人,藏語稱「論?」,又稱「大論」,唐人譯為宰相平章國事;副相一人,藏語稱「論?扈莽」,又稱「小論」,但副相一職不常設,大相與副相是總管王朝政治事務的大臣,地位最高,權勢極重…由上述贊普以下四部份官員(大相、都護、內大相、整事大相)組成的政治機構,藏語叫做「尚論掣逋突瞿」,意為由王室和貴族掌握著吐蕃王朝的全部政權。 依上引文所載,吾人即知該書之編寫者,雖然並未註明引用資料出處,但仍可確知其引用了《新唐書.吐蕃傳》的材料,以及當時所能蒐到的專文。上引文所顯現對唐代吐蕃宰相制度的認知,很能代表大陸學界對唐代吐蕃宰相制度的研究所得。吾人復舉由專研藏學的陳慶英與高淑芬二氏所主編之《西藏通史》為例,其所載唐代吐蕃宰相制度如下: 中央官員可以劃分為三個系統:(一)貢論系統:即大相論?(大論),論?扈莽(小論),悉編掣逋等三人。論?,即藏文blon che的音譯。初設一人,後則增至數人,以防止專權。論?扈莽,係藏文blon che vog dpon的音譯,副相或小論。悉編掣逋,即spyan chen po的音譯,一作都護。他們三人受命處理軍國大事,負責軍事征討。…貢論、曩論和喻寒波三大系統中的大、中、小三位首領官,合稱九大尚論,即尚論掣逋突瞿,藏文作zhang blon chen po dgu。 以上引文較諸《中國政治制度史》一書所載之唐代吐蕃宰相制度,除增加幾個專有名詞的藏文原文,以及對由獨相演進至眾相有數語描述外,餘大部雷同。吾人另舉大陸專研唐代吐蕃史的陳楠氏大作為例:於1998年出版之〈吐蕃大相尚結贊考敘-兼論吐蕃宰相制度的變遷〉一文中以為:吐蕃王朝於二百年之間,輔政大臣制度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其一,自650至698年為一人擔任大相的制度,使得輔政大臣權力過度集中,形成大相專權局面;其二,自701至798年期間,為免大相權力過度集中,增加大論人數,汲取唐朝典章制度,任命「大尚論掣逋突瞿」即宰相同平章事達9人,但同時又有首席宰相制度,位列首席者,一般都必出身於「尚族」,又稱作「舅臣」,身份地位類同於先前的大相;其三,從798至838年間,開始任用僧人掌政,?闡布則為「僧相」 的代名詞,地位高於外族(戚?)和王族諸權貴,由於連續百十年的尚族輪流輔政,形成豪族專權的局面既削弱了王室權力又造成社會矛盾,貴族間爭權奪勢的權力之爭愈演愈烈,為調解各種矛盾,遂起用大僧人為輔政大臣。陳楠氏另於1988年出版之〈吐蕃職官制度考論〉中以為:貢論(dgung blon)為輔佐贊普治理國家的高級執政官,負責議政、判事、主兵等軍國大事;貢論系統包括大相(論?)、副相(論?扈莽)、都護(悉編掣逋)各1人,後又增至9人,是以貢論員額有一個從少到多的變化過程。根據〈唐蕃會盟碑〉屬於宰相一級的官員有?闡布、兵馬都元帥、兵馬副元帥、貢論掣逋及社稷大臣。宰相職掌與大相差不多,諸如協助贊普制定法令政策,主持盟會,經略地方,出使外邦等。只不過是權力相對分散,各人有所側重罷了。另有一區別是,宰相已逐漸成為文職官員,另設專門統帶軍隊的官吏,以免宰相擁兵自重難以控制。吾人由上述大陸學界概論性質至專論的論著觀之,雖歷經十餘年,在唐代吐蕃宰相制度研究上,可議處不只一端。
在西方藏學界方面,有1990年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劍橋早期內陸亞細亞史》一書,其中由霍夫曼氏(Helmut Hoffman)所撰寫之〈早期與中古吐蕃〉(Early and medieval Tibet)一文,文中簡略地介紹了唐代吐蕃的政府,其以為:在贊普之下有附屬小王,諸如吐谷渾之達延(Dar rgyal)、工布、娘布等,此三者地位高於宰相,繼其後為最顯赫的貴族所出任的大論(Great Minister)或?相(Great Ministers),繼之為內臣(nang blon)及外臣(phyi blon),而內外臣之銜稱係由其於朝中所站的位置而來。上述霍夫曼氏所云者,顯然採用《賢者喜宴》所記載的材料,並受義大利著名藏學家杜奇氏﹝G.Tucci)的影響,而且敘述過於簡略。其間歷十餘年後,於2009年出版了2本有關唐代吐蕃的專著,分別為英國的道特森氏(Brandon B. Dotson)所著之《吐蕃大事紀年──西藏第一部史籍的譯註》(The Old Tibetan Annals: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ibet’s History),以及美國華爾特氏(Micheal L. Walter)所著之《佛教與帝國──早期西藏的政治與宗教文化》(Buddhism and Empire:The Political and Religious Culture of Early Tibet)。上述2部專書,可謂為西方藏學界在唐代吐蕃方面新出的研究成果。吾人觀此2書對唐代吐蕃的宰相制度不是語焉不詳,就是無片言隻語,好像唐代吐蕃不存有宰相制度似地。特別是道特森氏在其書中,對吐蕃王室的繼承與婚姻;贊普手足與半手足;贊普諸母、祖母、生有子嗣的后妃與小妃等母系與姻親;王朝婚姻與國際關係;贊普宮廷與政務會議;行政管理與行政官員;土地與稅收;徵兵、運輸網與警報系統;政府官員;吐蕃帝國的階層與等級;成為貴族與貴族大臣;親族性、犯罪連坐、交換與繼承;平民、臣屬與奴隸;等級順序與行政管理系統等等,均作了介紹。可謂林林總總,一網打盡吐蕃內部的制度,並解釋了大事紀年中的所有專有名詞。然而,觀其對吐蕃宰相制度的說明,卻有如霧裡看花,竟未列專節介紹,例如其云:「中央會盟(vdun ma)經常由大論召集,是為吐蕃最高政治權力所在,也是在此盟會決定最重要的法令。」若按照上引說法,大論的浩大權力何處去了?又為何會激發墀都松贊普族殺擔任大論的噶爾氏家族?道特森氏對大論的職權竟無隻字片語。又如其譯zhang blon chen po bkav la gtogs pa為「Great ministers participating in the〔deliberation of〕state affairs」(參與商議政務的大臣),譯雖不錯,但未論及由獨相演進至眾相的過程,以及為何如是演進,眾相從何而來,其所謂的「內閣」與其認為「吐蕃最高政治權力所在」的「中央會盟(vdun ma)」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上述重要論題,道特森氏均未觸及,一如啞謎。
另於2011年山姆凡薛克氏(Sam Van Schaik)代表英國藏學界提出最新的研究成果:《西藏歷史》(Tibet: A History),書中以為吐蕃帝國政府的形成由首相(prime minister)居於最高位置,其下有四位首席大臣(the four chief ministers)。未知凡薛克氏上述所云首相之下的四位首席大臣,究竟何所指?凡薛克氏所指似乎與《新唐書.吐蕃傳》所載其官有大相、都護、內大相、整事大相等4類,頗相神似,但又有不同。凡薛克氏此說與大部份漢藏文獻所載有所出入,可惜未作進一步解釋,或提供資料出處,此阻?了讀者循線探索的機會,也未將情況說明清楚。著書如是,倒為少見。亦即西方從早期的杜奇氏(G. Tucci)到中期的霍夫曼氏(Helmut Hoffman),中經2009年上述的2書,以及2011年英國最新的研究成果所顯示,証明西方藏學界在唐代吐蕃的研究領域上,有關吐蕃的中央職官乃至宰相制度的部份,少有鞭辟入裡的論著。究其原因,一則證明西方藏學界無此方面的認知,無法深入討論;再則完全不參考中文寫作的論著,以致有一大部份的吐蕃制度,包括官制、社會階層與等級,在以中文書寫的論著之中,均已曾大量討論,或已成定論者,其仍重覆論述;三則無識於東方的社會文化等等因素,有以促成。由上述可知,國外學界對吐蕃宰相制度的研究,尚處於貧乏狀態,此應是彼等之弱項。
按唐代吐蕃為藏族在歷史上,所建立最強大的王朝。唐代吐蕃在藏族史的地位一如國史中的漢唐,其典章制度,多為後世藏族政權所師法。例如在達賴之下的噶廈(bkav shag)政府,由4位噶倫(bkav blon)組成,採合議制。此「噶倫」(bkav blon)官稱,不但源自於唐代吐蕃的官稱:「宰相同平章事」(Chab srid kyi blon po chen po bkav la gtogs pa),且其合議方式避免一人獨攬大權之精神,也是仿自唐代吐蕃。由此可見,唐代吐蕃典章制度的研究,對於藏族史而言,殆屬重要課題。
學界有關吐蕃相制的研究,大多於吐蕃的官制、政治制度或人物研究之中,一併論述。在國外方面,雖有英人理查遜氏(H.E.Richardson)之「吐蕃王國之大相(Ministers of the Tibetan Kingdom) 」,但其重點在探討曾擔任大論的氏族,與其氏族起源等,並未論及宰相制度本身的問題。且其他相關論著不是語焉不詳,多所錯誤,就是有意無意地加以疏略,有如上述。是以筆者不揣固陋,擬針對吐蕃宰相的官稱、宰相如何產生、如何任命、職權為何、相制如何演變、其演變過程所代表的意義等,作一剖析。在取材方面,涉及吐蕃相制的原始史料,最重要的有《敦煌古藏文卷子》〈吐蕃大事紀年〉、〈吐蕃贊普傳記〉、〈吐蕃贊普世系表〉等,其中尤以〈吐蕃贊普傳記第二〉最為重要。其內容全為吐蕃宰相的記載,應可稱之為〈吐蕃宰相世系表〉(以下簡稱宰相表)。在吐蕃金石銘刻方面,述及吐蕃宰相方面者,有〈唐蕃會盟碑〉、〈恩蘭達札路恭紀功碑〉、〈諧拉康碑〉、〈昌都丹瑪摩崖石刻〉等,雖屬零星片斷,但在名銜上,有很重要的記載。在教法史料方面,著名的《賢者喜宴》著錄有2件吐蕃贊普盟誓的誓文,當中有參與盟誓大小臣子的名銜,是為本文重要材料之一。另漢史料在提供較為詳細的情節上,有很大的作用,且與藏文史料作比較時,可發揮相互印証、糾繆及補闕的功效。
由於漢史料包括張說奉敕撰〈撥川郡王碑文〉所載:「論弓仁者,源出於疋末城,吐蕃贊普之王族也…戎言謂宰曰論」、《補國史》所載:「吐蕃國法不呼本姓,但王族則曰論,宦族則曰尚…」、以及《資治通鑑》所載:「吐蕃…俗不言姓,王族皆曰論,宦族皆曰尚。」等之記載,造成了學界對吐蕃相制諸多誤解,諸如大陸藏學泰斗王堯氏於解讀青海都蘭吐蕃墓所出土的吐蕃文彙時,以為吐蕃的「論」就是部長一級的長官,可譯為「相」,所謂「總號曰尚論掣逋突瞿」意思是「所有的大尚論」。但事實上,吐蕃早期實施獨相制時,其大論官稱為Blon che,《新唐書‧吐蕃傳》載為「論?」。另又作Blon chen po或Blon chen pho。至西元705年以後,吐蕃實施眾相制,除「首席宰相」仍保留原有獨相銜外,其餘眾相概稱為:Chab srid kyi blon po chen po bkav la gtogs pa或Chab srid kyi blon po chen po,準上,吐蕃宰相官稱應稱為「論?」或「大論」,更何況「論」係指未與王室聯姻(有例外)的貴族,至蕃廷任職的官員,皆稱為「論」,是以「論」者,皆為官員,但未必就是宰相,〈撥川郡王碑文〉謂宰相曰論的說法,與實際顯有出入。有關此方面將於本書之中,詳細地予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