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試閱
本書乃霧峰林家歷史研究的一部分,接續第一冊《霧峰林家的興起》。 花兒會開會謝,月兒有圓有缺,霧峰林家之族運亦如此。林家在1729至1864年崛起為清代臺灣最具影響力之家族後,好景不常,緊接而來的是風雨飄搖的危機期(1864-1885年,同治三年至光緒八年)。在此期間,林家因宦途險阻而退居鄉紳,因行為脫序而遭官、民之夾擊,導致林奠國之入獄、林文明之遇害,家產亦面臨清查之厄。林家為自救,乃展開前後四次的京控,但終歸敗訴。幸而,經官紳妥協後,林家僅蒙受有限的金錢損失,而仍保有其鄉紳地位。本書除敘述分析這段時期林家的無常家運外,並藉此一案例探討清代臺灣的三個問題,一是中部豪族間的關係,一是官紳關係,一是司法問題。一葉知秋,透過此一重要家族的經歷,也許可進一步了解清代臺灣史深層結構的問題,從而略窺林家族運興衰之理。 本書基本上是依據新發現之大量一手資料寫成的,因此,可資參考之作品較有限。惟仍有數書可一提。最重要的,當推美籍 J. M. Meskill 教授所著之 A Chinese Pioneer Family 一書。書中第八章 Testing Time、第九章 The Scapegoat、第十章 The Trying Years、第十二章 Pillars of the Community、第十四章 Wealth and Power 之論述,可資本書之參考。其它可供參考利用之作品有連橫《臺灣通史》、《臺灣霧峰林氏族譜》、鄭喜夫《林朝棟傳》等。另外,許雪姬《龍井林家的歷史》是近日出版的臺灣中部家族史著作。由於主角林永尚(元龍)、林永山據稱在林文察麾下的「十八大老」之列,此家族(龍井鄉山腳村林家)的發展史可補霧峰林家歷史之不足。 其它本書所涉及之紳權、宗族、清代司法等問題,請參閱各章節所列參考書文,不贅述。 本書所用之一手資料主要是霧峰林家所保有的文書,由於此文書與林家長年訟案有關,筆者名之曰《林家訟案文書》。此類文書數量龐大,價值極高。不但可用於研究林家歷史,而且也是研究清代政治與司法問題的重要資料。按,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藏有《臺灣?錄》刻本,經吳幅員先生編輯增補,發表在《臺北文獻》,乃與本研究相關性最高之一手材料。惟其所收之資料有限,只佔林家文書之一小部分。再者,該書乃挑選過的資料,客觀性較低,而本文書乃原件,兩造文書(包括對林家不利者)均有,其價值相差不可以道里計。 林家另一重要資料是地契,可用以了解林家的經濟活動,並澄清若干訟案疑點。其它珍貴史料仍不少,如當時臺灣道臺丁曰健所編著之《治臺必告錄》乃當事人之奏摺、書信等文書,深具價值。另外,故宮博物院所藏之檔案,尤其是軍機檔(軍機處月摺包奏摺錄副),價值亦高。 此外,有一民間故事〈壽至公堂〉與本書直接相關。此故事雖訛誤甚多,但有其事實核心,且反映民情,亦有其獨特之價值。 除文獻、著作外,為了印證史、地,也為了補文獻所遺漏之資料,筆者亦進行無數次田野調查工作。訪談林家後人與當地耆老是重點工作,對史料的驗證與充實,有相當多的助益。其次,對林家與鄰族間的相關歷史地點,也作了不少的實地踏勘工作,對問題的澄清與資料的增補均有貢獻。 本書基本上依事件發生的順序,論述林家的滄桑史。第一章首先介紹林氏家族領袖之新舊傳承及其因應政治環境所採取的新策略—即鄉紳價值取向,以了解林家發展方向轉變的背景。第二章論述林家在平定戴案餘黨之役中,努力協助官府,以建立與官府間的良好關係,鞏固紳權的政治基礎。林家甚至於藉機剷除族敵,成為臺灣中部惟我獨尊的地方領袖。第三章介紹林家藉政治上的優勢,擴張經濟利益與社會影響力,而發展為臺灣中部的富豪巨紳,奠定紳權的經濟、社會基礎。然而,林家財勢的膨脹卻也藏伏著重大隱憂。換言之,其紳權之過度擴張侵凌官權、威脅皇權,並傷害族敵,破壞了政治、經濟、社會生態的平衡體系,為其日後之族運投下了變數。第四章述介在環境轉趨不利的情況下,林家開始遭鄰族的反撲;而官府也因利害關係,結合民間力量,裁抑林家。同治九年(1870)三月,林文明在「謀反」的嫌疑下,被就地正法於彰化縣公堂,林家遭遇突如其來的重挫。第六章敘述林家採取京控的方式,以求在皇權的支持下,抗衡官權,為林文明平反復仇,並挽救族運的努力。第七章介紹林家在第一次京控無效後,再接再厲,進行第二、三次的京控,以迫使官府制裁凌定國。第八章顯示林家之京控只是徒勞無功的困獸之鬥,官府之制裁步步逼緊。第九章論述林家在認知勝訴無望後,向官府屈服,以解除抄產失人的厄運,官紳遂在共利的條件下尋出一妥協方案,即林家的京控不能成立,但民人之控林案亦撤銷。林家雖未勝訴,但除了付出部分買賣貼補銀外,田產安然無恙,而且重建與官府的關係,其豪紳的地位再獲確立。至於民人,則被犧牲了。十餘年的風波至此告一段落,一切回歸原點,皇權、官權、紳權、民權的位階關係證明是強固的、不可改變的。 本書的骨幹是林家的訴訟過程,為恐失真,筆者引用不少原文,可能造成閱讀上的不暢。再者,兩造訟詞大多重複,但也不時有新說、新證,處理上不易乾淨俐落,致使行文繁雜。但為了使這難得一見的官紳衝突案例的真相得以顯現,筆者只好不憚其煩地引用。至於讀者閱讀時,不妨酌情跳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