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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編號: | DCM5574 | |
| 商品名稱: | 奢侈稅實務判例研析 出版公司:金大鼎文化出版旭昇圖書總經銷 作者:曾龍 類型:財經商管-投資理財保險 PDF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 | | 語系版本: | PDF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 |
| 運行平台: | PDF電子書,沒有任何平台限制,終身使用 | |
| 更新日期: | 2026-05-01 | |
| 光碟片數: | 1片CD光碟 | |
| 銷售價格: | $100元 | |
| 熱門標籤: | 奢侈稅實務判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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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實務判例研析 出版公司:金大鼎文化出版旭昇圖書總經銷 作者:曾龍 類型:財經商管-投資理財保險 PDF電子書 繁體中文版

商品資料
作者:曾文龍主
出版社:金大鼎文化出版 旭昇圖書總經銷
出版年:2015
課程類型:財經商管>投資理財保險
檔案格式:PDF
ISBN:9789868701595
書籍簡介 ‧擁有二房地,出售持有未滿兩年受贈之房地,是否需課徵奢侈稅? ‧一年之內買賣房地的行為,實際上是隱藏離婚財產分配的「假買賣」,是否仍應課徵奢侈稅? ‧於持有房地期間未辦竣戶籍登記,是否不受奢侈稅兩年閉鎖期之限制? ‧於兩年內出售所居住的房地,而同時持有另一筆持分的房地,是否應課徵奢侈稅? ‧夫妻間為節稅而假買賣真贈與不動產移轉,也要課徵奢侈稅嗎? ‧購入漏水屋後,因無力修繕,因而於兩年內出售該屋,是否應課徵奢侈稅? ‧自用住宅的一部份曾經出租做營業使用,於持有兩年內出售,該如何核課稅款? ‧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用地,於持有一年內買賣是否需繳納奢侈稅? ‧因離婚條件協議,而出售持有未滿一年房地給前配偶,是否應課徵奢侈稅? ‧非自願離職而賣房 ‧簽訂買賣契約後,再將持有未滿兩年的房地贈與配偶,配偶應否負擔奢侈稅? ‧如果買賣房地是因為保全債權,可否免於課徵奢侈稅?
章節
第一章 法院實務判例(第1頁)- 一、擁有二房地,出售持有未滿兩年受贈之房地,是否需課徵奢侈稅?(第1頁)
- 二、一年之內買賣房地,未辦竣登記,即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條件(第10頁)
- 三、一年之內買賣房地的行為,實際上是隱藏離婚財產分配的【假買賣】,是否仍應課徵奢侈稅?(第14頁)
- 四、於持有房地期間未辦竣戶籍登記,是否不受奢侈稅兩年閉鎖期之限制?(第18頁)
- 五、於兩年內出售所居住的房地,而同時持有另一筆持分之房地,是否應課徵奢侈稅?(第22頁)
- 六、夫妻間為節稅而假買賣真贈與不動產移轉,也要課徵奢侈稅嗎?(第30頁)
- 七、購入漏水屋後,因無力修繕,因而於兩年內出售該屋,是否應課徵奢侈稅?(第41頁)
- 八、自用住宅的一部分曾經出租作營業使用,於持有兩年內出售,該如何核課稅款?(第49頁)
- 九、出售持有兩年內的自住房屋,而曾經出租房屋部分作為營業使用,應如何核課奢侈稅?(第60頁)
- 十、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用地,於持有一年內買賣,是否需繳納奢侈稅?(第68頁)
- 十一、被告第一次購屋,沒有辦竣戶籍登記,而於一年內出售,是否應課徵奢侈稅?(第83頁)
- 十二、出售配偶所贈與,持有未滿兩年之房地,是否應課徵奢侈稅?(第90頁)
- 十三、因離婚條件協議,而出售持有未滿一年之房地給前配偶,是否應課徵奢侈稅?(第101頁)
- 十四、持有房地未滿兩年且未登記設籍而出售,於賣屋契約上加註【本買賣契約書雙方同意於賣方設立戶籍完竣始生效力】,是否可以規避奢侈稅?(第112頁)
- 十五、非自願離職而賣房(第127頁)
- 十六、出售之房地部分曾登記為自己的公司,該如何繳納奢侈稅?(第131頁)
- 十七、簽訂買賣契約後,再將持有未滿兩年的房地贈與配偶,配偶應否負擔奢侈稅?(第135頁)
- 十八、買賣房地因不知而未繳奢侈稅,審核房地買賣地地政機關是否有責任?(第140頁)
- 十九、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才能免於奢侈稅之課徵(第147頁)
- 二十、「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的認定標準為何?(第152頁)
- 二十一、應注意奢侈稅訴願不變期間(第160頁)
- 二十二、如果買賣房地是因為保全債權,可否免於課徵奢侈稅?(第163頁)
- 二十三、購入房地後,兩年內贈與子女,再將房地出售,是否需課徵奢侈稅?(第167頁)
- 二十四、將持有未滿兩年的土地,以部分買賣、部分贈與的方式移轉給兒子,應如何計算奢侈稅?(第172頁)
- 二十五、「互易」而非「買賣」持有未滿2年之土地,是否仍需課徵奢侈稅?(第179頁)
- 二十六、將拍賣取得持有未滿兩年的房地應有部分,出售給共有人,應該課徵奢侈稅嗎?(第185頁)
- 二十七、收受特銷稅「復查決定書」後,能否再爭執應否課稅?(第193頁)
- 二十八、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零元,是否等同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為特銷稅課徵對象?(第199頁)
- 二十九、如出售持有未滿一年房地時,名下另有共有持份的房地,應否繳納奢侈稅?(第205頁)
- 三十、將持有未滿兩年之房地贈與第三人後,隨即以第三人名義出售,是否需課徵奢侈稅?(第213頁)
- 三十一、將繼承之土地與其他共有人交換後,持有未滿兩年即出售,是否應課徵奢侈稅?(第222頁)
- 三十二、將持有未滿兩年之房地,贈與其子再出售,應否繳納奢侈稅?(第230頁)
- 三十三、取得不動產兩年之內,以土地交換的方式進行合建,是否應課徵奢侈稅?(第236頁)
- 附錄一: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財政部核定適用「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第246頁)
第二章 認識奢侈稅(第249頁)-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第249頁)
- 二、財政部關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釋令(第2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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