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阻卻構成要件說(或構成要件不該當) 此說理由略以:本法第65條第1項之用語應係指構成要件之排除,且佐以增訂該規定時所參考之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之用語「…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已足認合理使用並非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構成要件既不具備,自不生違法性或故意、過失之問題;本法既就第44條以下之限制性規定以「限制」稱之,則受限制部分即不屬著作權人之權利範圍,利用行為如符合該限制範圍,當然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亦即為阻卻構成要件該當之事由,而非僅係具有阻卻違法之效力。此說亦為司法院座談會議結論所採。另有學者採此說而不採國內之通說阻卻違法事由說。本文亦採此說。
五、使用者權利說 此說認為合理使用並非僅為阻卻違法之抗辯事由,而係合法之權利行使行為,論者有謂本法第1條與合理使用專節,為憲法第11條基本權之具體化條文,故合理使用應屬民事特別法之具體權利。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近期之Lenz v. Universal Music案亦採此說,而與美國法院所採之見解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