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代幣浪潮 美國平面設計師與動態藝術家邁克.溫克曼(Mike Winkelmann,又名Beeple)擅長創作數位影片與畫作,作品時而回應時代,時而嘲諷政治,顛覆手法成為他獨具的創作個性。2021年3月11日,Beeple巨型拼貼作品《每一天:前五千天》(Everydays - The First 5000 Days)以69,346,250美元天價成交,這是佳士得第一件拍賣的NFT數位藝術品,不僅為在世藝術家作品空前第三高價,更創下數位作品空前拍賣紀錄。 Beeple大學就讀資訊工程領域,非藝術學院科班出身,曾從事網頁設計工作。他自2007年5月開始,天天上傳作品至〈每天〉(Everydays)專欄,持續14年未中斷。Beeple從初始的速寫,到晚近採數位藝術創作,政治漫畫作品風格前衛、辛辣、詭異與奇幻。《每一天:前5,000天》作品締造拍賣奇蹟,驚動藝術圈,繪畫、音樂、戲劇等藝術創作者紛紛探詢與進入NFT世界。台灣影劇《國際橋牌社二》跟進發行NFT數位影片,限量100組,開放上線20分鐘完售。 加密代幣浪潮,正在席捲藝術圈。
藝術自由的高度保障 藝術自由屬於自由權中的表現自由,除了傳統的音樂、繪畫、文學、建築,也包含現代的街舞、NFT等,凸顯演變性與發展力。藝術家從事藝術創作、展演等活動,均屬藝術自由的基本權利主體。創作者依其養成與培力,經由語言、文字、圖像、動作等特定媒介形式做表達,彰顯創作者人格。無論政府是否對於藝術作品採取內容審查,均不影響藝術行為與表現的自由創作權利。 藝術自由保護領域有兩個層面,第一是藝術行為與表現的作品層面;第二是藝術品展演與推廣的作用層面。作品層面保護程度高於作用層面,即使如此,政府若干涉作用層面,仍屬侵害藝術自由。國家有責任與使命,藉由價購、補助、稅減、獎勵等措施,發展人民藝術生活,鼓勵藝術創作。 1886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Convention de Bern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uvres litteraires et artistiques)為跨國合作處理藝術家著作權遭受侵害的問題。此公約以國民待遇原則、最低限度保護原則、最低限度保護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等四大原則,保護藝術家著作權。
法儒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62年曾於《社會契約論》(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中說道:「發明一種組織的形式,藉由它所蘊含的整體共同力量,足以捍衛與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同時,透過這樣的組織,每位成員都能自我發展、不屈從於任何人,像以前一樣的自由自在。這正是最核心的問題,而它的答案就叫作社會契約……」。《社會契約論》具體的實踐形式就是憲法。吾人與國家締結契約,契約所採取的組織形式,就是當代所謂的憲法,人民的權利受到保障,得到自由與發展,以及最重要的──不屈從於任何人。 然而,英國大儒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約莫百年前的1651年,於巨著《利維坦》(Leviathan)一書中,早早提出沉重警語:「如果某人因為恐懼,害怕船會沉沒,擔心落入幽暗的大海,因而以充分的意志,決定放棄自己想做的事,那麼,這當然是自由……如果我跟敵人講好,我付他保護費,幫他做牛做馬,只要他答應不傷害我,那麼必須說,這樣的約定當然有遵守的義務……。」有趣的是,這個無疑作為當代主權國家核心特徵之一的「國家壟斷物理暴力」(由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提出),甚至是道德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筆下的「人民在國家法下沒有抵抗權,這是典型的哲學悖論」所描述的,是同樣作為國家統治下之臣屬人民。在「國家—憲法」這層法規範意涵中的矛盾性:權利不會沒有限制,義務往往相隨,為了保護他人權利,某些人的權利必須受到節制,公共利益(bonum commune)的必要性,也會帶來權利的限制與義務的延展。這些,充斥著衝突與齟齬,始終才是憲法的實況。 崇祐書寫的這本《提著菜籃聊憲法》,有別於傳統、古典的憲法權利描繪。個人猜想,崇祐強烈意圖下的生活化記述,展現的應該是他的終極關懷:憲法權利不該停留於規範文本,不是那種距離遙遠的知識雲端,而是發生在你我的周遭、世界的每個角落。本書中,收錄不少台灣當今現實的貼近,不僅令人會心一動,也讚嘆:原來在作者的眼中,台灣時空無一不憲法啊。 本書探討擴及至少23種類型的權利,彷彿憲法權利之搜尋引擎,讓讀者從清晰的標題中,輕易地找到感興趣的類型;每一篇章先由一段使人興致昂然的「政治社會現實」鋪陳,再透過一些法律外的深刻引介,來告訴讀者「權利是什麼」。而其中經常不缺的權利定義與描述,更是精準度絲毫不差。這些權利的臚列自然不能完整說明當代所謂基本權秩序,其囊括範圍絕對不僅於此。這不會只是崇祐意念下的學究之作,而是「從周遭生活學習憲法權利」「從憲法權利觀察周遭生活」具應用性的生活化書寫。 崇祐的書事實上較貼近社會契約所描繪的那種美好,軍容壯盛的排列;換個角度看,似乎較少觸及霍布斯那個冷峻殘酷的「國家現實」:要建立主權體,人民不僅要授予權利、還要放棄管理自己的權利。私心以為,崇祐的書沒有在這個面向上有更多地著墨有些可惜,這當然不構成本書的瑕疵,只是本人些許一廂情願。有時憲法未必那麼美好或有用,但它仍然是面對無可避免之衝突,在那個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要追求和諧,請到墳場去」的反證下,整個社會所需要的共識秩序。如果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說的「政治的本質與目的就是自由」為真,那麼,沒有憲法作為一個規範與組織形式,通往自由的政治將萬不可得。 歐洲政治哲學家范奧因(Robert Christian van Ooyen)曾說過:「憲法實在太重要,千萬別交給那些國家神學論者」。精確地認識憲法權利,像本書所提供的如此,才是學習與實踐憲法最好的開始。由於「憲法實在太重要」,在此我們對於它的認識,也可以先交給崇祐的這本《提著菜籃聊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