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統治新加坡時期,對於有聲望的華人頒授太平局紳(Justice of the Peace)的榮銜,要求他們代為排難解紛。新加坡第一位太平局紳是1846年頒授的陳篤生。陳篤生是富商,1844年斥資興建貧民醫院,以後改為陳篤生醫院。其子陳金鐘也被封為太平局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英國對於各種福利團體的會長、主席等,皆頒授太平局紳榮銜。新加坡獨立後,頒布太平局紳法令,規定在初級法庭法令下,總統得以委任社會上德高望重的人士為太平局紳。 太平局紳的法定職權為:有合法監誓權力;主持婚禮和簽發結婚證書;巡視監獄和感化院,確保監獄條例獲得遵守,囚犯獲得善待;為受虐待的兒童提供安全保護;下令驅散非法集會或騷亂的群眾;在營業時間內進入當鋪搜查;在不必擁有拘捕令的情況下,或在警方的協助下,拘捕任何擾亂治安的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被懷疑非法擁有武器的場所;自行或任命警方逮捕正在進行會議的非法社團的成員,並收押與非法社團有關的物件。 不過,社會的安寧使得新國的太平局紳除了監誓和巡視監獄外,幾乎都沒行使過其他的法定權力。 1989年6月,新國政府宣布讓太平局紳負擔更大的行政與司法責任,並賦予他們更多權力。在這種情形下,太平局紳也有機會受委擔任副婚姻註冊官,有了主持婚禮和簽發結婚證書的權力。不過,並不是每名太平局紳都自動享有更多權力,原因在於政府都會事先徵詢他們的意見,是否有意願擔任某項任務。 自新國獨立以來至1994年,有5次委任太平局紳,受委的人數共88人。這包括1966年17名、1973年2名、1979年22名、1989年18名、1994年29名。若太平局紳犯下不名譽的罪或破產,有可能被取消其榮銜,例如,1967年1月,新國政府在憲報公布,總統根據初級法庭法令第93條第三節條文,取消22名太平局紳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