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者為,世界各國逐漸在民法典內規範醫療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醫療法律關係明文規定於民法之中,首推1994年荷蘭公佈之醫療服務法(Act on Medical Services),採取契約法之規範模式,並於1995年納入荷蘭民法典,定名為「醫療契約」。其次為2009年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之「醫療損害責任」,採取侵權責任法之規範模式,並預計於2020年併入中國民法典。2009年歐洲學界公佈之「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之各種契約中,規定醫療契約乙節。2013年德國民法亦增訂醫療契約乙節,作為規範醫療契約法律關係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