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讓我們首先聚焦於上述A群問題。為此,法國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 的下列名言, 實一語道破言論自由的真諦:「我雖然不贊同你說的話,然而我卻誓死捍衛你說這句話的權利。」(Idespise what you say, but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英國小說家歐威爾(George Orwell)在其《動物農莊》(Animal Farm)的前言中也嘗言:「自由的意義,就在於我們有權利告訴別人他們不想聽的話。」(If liberty means anything at all it means the right to tell people what they do not want to hear.)(Orwell 1993)。
由伏爾泰及歐威爾的上述主張,我們可把言論自由整理如下:言論自由既包括「捍衛他人說出『你想聽的話』的自由」,也包括「捍衛他人說出『你不想聽的話』的自由」;因此,即使你不贊同、甚至痛恨別人所說的話,你仍要誓死捍衛他人說話的權利。對此,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 S. Constitution)實體現了言論自由的涵意。該修正案內容如下:
(1) 凡人皆會犯錯(no one is infallible),沒有人能確定自己相信的一定是真理; (2) 追求真理有助於增進社會全體成員的幸福,即:不追求真理是弊大於利,相較之下,追求真理則是利大於弊; (3) 言論自由有助於追求真理; (4) 效益原則(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在「弊大於利」以及「利大於弊」兩個選項中,我們應選擇「利大於弊」此一選項。
為此,在第一章中,筆者將首先探討以密爾(John S. Mill)為代表的傳統自由主義關於言論自由的主張。在第二章中,筆者將探究後奧斯丁時期的四種主流言語行為理論:史特勞森(Peter F. Strawson)的「強意圖論」(strong intentionalism)、奧斯丁的「強規約論」(strong conventionalism)、塞爾(John Searle)的「弱意圖論」(weak intentionalism)及「弱規約論」(weak conventionalism)。在第三章中,筆者將介紹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如何藉由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而主張言論會對聽者造成「噤聲」及「臣屬」等傷害。在第四章中,筆者將探討約克森及格林如何駁斥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
在第六章最後,筆者將以上述研究成果為經緯,進一步考察自由主義者的「心靈中介說」(the doctrine of mental intermediation)及「以更多言論回擊說」(the doctrine of fight speech with more speech)等標準主張,是否言之成理,並進一步探討言語行為理論(尤其是「話語施事行為」此一概念),是否有助於我們掌握「族群壓迫」(oppression)與「族群不平等」(injustice)等概念的確切意義。筆者將主張:1.一旦我們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掌握「言論」、「言論自由」及「言論的傷害」等概念的確切意義,我們就可以證明傳統自由主義對於言論自由的上述標準主張,其實都言之成理;2.其結果,則是我們就會發現言論並不具有「噤聲」及「臣屬」等作用,因而也不會有「言論剝奪聽者的言論自由」、「言論使得聽者淪為次等公民」、「族群壓迫」或「族群不平等」等傷害。